摘要
摘要 目前独董制度无法发挥预设作用,从公司治理和独董履职两方面来看,独董应保持其外部独立性,削弱内部董事之职责,不应让其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应对独董履职可能产生的民事连带侵权责任设置保护性条款。从司法实践对独董法律责任的认定逻辑来看,独董的职责应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督,由此必须完成独董制度的本土化转变,对独董职责进行重新定位,从重构选任制度、明确勤勉尽责标准、完善激励机制等方面为独董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出版日期
2023年02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