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诉状及其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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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淡新档案"、"巴县档案"和"南陵县档案"中的诉状为主要考察对象,本文对清代诉状制作的实际过程进行细致的分析。清代实行宫代书制度的本意,是为了在诉状制作过程中排除第三人的介入,但实际上,19世纪中国的诉状,很多是由那些靠读写能力糊口的下层识字阶层所制作。其中"(官代书)制作"一类诉状往往只占全部诉状的少数,而大部分诉状是由起诉人或某个有读写能力之辈事先以某种形式写成。这些诉状中往往使用定型化的表述和模式化的情节,显得虚构、夸张甚至危言耸听,而"讼师秘本"则提供了如何进行虚构和夸张的范例。地方官们由于频繁地接触到此类风格的诉状,习以为常,因此几乎都不必对混入其中的虚构性内容感到过于厌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09年1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