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看设立经济法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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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于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企业破产案件一律由人民法院受理.但是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现有状况看,已不能满足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复杂的需要,设立专门的经济法院势在必行.首先,人民法院经济审判队伍量少质弱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建庭时间较短,人员编制少、素质差.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全省现有经济审判干部569人,其中大专文化程度的只有240人.而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经济审判队伍的量少质弱与经济纠纷案件的增多、审判职能的强化和服务领域的拓宽之间形成了突出的矛盾.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长白学刊》 1989年3期
出版日期 1989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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