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化范围的法理分析与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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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犯罪化的合法性范围问题上,出现理论争议主要是由于对刑法所设立的禁止性义务来源的认识不同,其争论焦点在于刑法是否或应在多大程度上强制推行某种意义上的社会共同体道德。法律道德主义与法律自由主义在理论的实际应用上因其不确定性而往往难以统摄形形色色的社会现象。效益评价理论会因其伦理根基的不足而无法对自身理论进行有效的修正。实际上,犯罪化的范围是由刑法的价值本位决定的,应是界于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间的一种动态定位,因而犯罪化的合法性范围的实然确定是立法者在协调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基础上,依据某一阶段刑事政策的需要而对越轨行为做出的动态反应。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0年1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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