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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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已经无法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中立,应当在尊重传统和保障前瞻性、配套性和可行性的思路下进行改革,包括赋予当事人完整的鉴定申请权、鉴定被拒绝时的复议权,对决定机关的启动裁量权予以限制,并考虑引入技术顾问增强参与性和鉴定意见的可接受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10年4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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