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强制拍卖与第三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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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执行拍卖程序中,法院对债权人查报的债务人的财产范围仅采形式审查,难免时有失实或存有差错,以致第三人所有的不动产屡被作为执行标的物而遭拍卖,但现行法亦未赋予其充分而有效的程序保障与实体救济。因此,应合理界定执行拍卖的性质及效力范围,区分并区别对待拍定人的主观善恶之心理状态,完善不动产第三人救济制度,即通过拍卖程序终结之前的程序保障与拍卖程序终结之后的实体救济对其予以保护。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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