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代理”现象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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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在执行阶段,律师接受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委托,参与法院的执行活动,在所受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正确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实体权益(以下称执行程序代理),是律师民事诉讼代理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方式,具有不可取代的优越性和较大的发展潜力,但是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代理形成了“执行不代理”的惯例。律师只能代理当事人参与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程序(以下称审判程序代理),包括参加诉前、诉中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 1992年9期
出版日期 1992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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