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条款下的公司人权义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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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2政府同意(代表自身及代表国家机关)本协议的条款:6.“若任何国内或国际协议或条约、任何立法、公告、制定法令、政令,准入或津贴、其他形式的义务、政策或许可、决定对工程的执行造成了损害、抵触或干涉。或者对工程的价值有限制、减少、不利的影响及对本协议或其他任何工程协议授予的权利、特权、豁免、弃权、补偿与保护产生消极影响的,将被视为第7.2条(6)项下的法律变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际贸易译丛》 2010年6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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