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司法监督的定位:过度干预抑或适度监督——以英、法两国为对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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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是现代国家的通例,但在监督的力度上存在差异。英国和法国是商事仲裁领域中的大国,多元监督途径、适度监督的理念和内外统一的监督机制是它们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基本特点。我国仲裁法以内外有别、实体监督为特点,这种监督制度存在不适应社会需要的成分。今后,我国在修法过程中应当汲取英、法等国仲裁司法监督机制中有益的经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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