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典当废除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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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上的“典”,或者理解为以不动产为客体的典权,或者理解为以动产为客体的典当,但《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不动产为客体的典当制度——房屋典当,这一做法,不仅制造出诸多理论上的难题,也导致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因此,我国立法应当废除房屋典当制度,确立并改造典权制度,将房屋的出典行为纳入新典权制度之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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