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治国”概念是德国19世纪法学家的创造,为了能在主权归属问题上寻找一条中间道路.他们解决的方式是将国家政体问题与法律秩序问题分离,从而回避对主权归属问题的回答。这与德国19世纪的历史语境密切相关。1848年三月革命是德国“法治国”概念发展的重要拐点。自此革命后,论述“法治国”的法学家们将注意力集中到了“形式法治国”概念,而不是“实质法治国”概念,更重视行政问题,而非政治问题。实证主义法学家的方法论为他们的这种转向提供了灵感。英国“法治”理论的首位系统阐述者戴雪却用《英宪精义》一章的篇幅认为行政法与“法治”不相容,戴雪的主要错误在于没有区分“裁量”与“专断”。对德国“法治国”概念起源、流变的分析有助于中国发展起一种合理的法治理论。
简介:依法治国与保持社会稳定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为了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必须维持社会的稳定。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要求的重要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而社会的稳定,不仅离不开依法治国,同时,社会稳定也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本文力求阐明依法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旨在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讨把社会稳定问题进一步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一依法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及其重大意义作了科学的说明。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
简介: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这标志着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不同于统得过死的计划经济,也不同于过于分散的自然经济。它不能靠行政指令,也不能靠经验,而必须依照法规法令来保障经济活动的运行。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基础,不同经济实体需要协同合作,而竞争带来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这就需要用法律规范调节、引导和保障。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和国际惯侧办事。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它必须是法治经济。如果没有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市场经济就会出现无序、混乱的局面。法治的需要是由经济领域引发的,但并不圊于经济领域。经济生活的变化也带来了政治、文化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变化,生产关系某些环节和上层建筑某些方面的变革势在必行。人们的政治、文化乃至社会行为也面临着严格规范、依法治理的问题。因此,依法治国同样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