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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最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出台了《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发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库[2000]7号),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元月起,实行财政发工资的原则、范围、工作程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发工资基本原则  实行财政发工资的基本原则是“一改二不变”,即工资资金的核发由财政核拨到单位改为财政直接核拨到代发工资银行;工资预算安排渠道不变;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不变。同时,在人民银行国库设立“工资发户”,核算中转工资资金和政策性代扣款项(包括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其他服务性代扣款项(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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