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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博由于其自身的即时性与裂变式传播的特点,相对于传统的网络媒体有更加强大的传播能力。在现实中,博上汹涌的民意对于许多公共事件的发展及处理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就博本身而言,其与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相差甚远。它作为一种传媒工具,本身并不足以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政府对于这种新的传播工具是否能够善加利用而为法治的发展以及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落实服务。

  • 标签: 微博 公共领域 公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