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非法证据的判断(一)关于“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认定《规定》第2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通过本条可以看出“暴力方法”,主要是“肉刑”,指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但是对于“变相肉刑”却没有列举,采取的是相对概括的规定。
简介: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天津市某区检察机关共受理“e租宝”案件4件5人,涉案5人为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或者营业部负责人(经理),公安机关均以个人犯罪移送审查起诉,罪名均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人涉及500余人,涉案资金5300余万元。
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实务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刑事实务分析——天津市某区办理的4起“e租宝”案件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