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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期,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受到媒体公众的普遍关注。案件中,滕伟航好心搀扶摔倒受伤的路人曹炼却被其指认为肇事者,在交警部门澄清事实真相后,滕伟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曹炼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法院依法受理后双方最终以凋解结案。本案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 标签: 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自省 司法 立法 人民法院 精神抚慰金
  • 简介:法院独立审判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决定了检察监督立法的复杂性。新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的修改体现了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检察监督的张弛有度。应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立法,将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作为民事执行监督的主要方式,应明确检察建议的程序性规则,使之具有程序法特征。为确保裁判的稳定性,应严格限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申请抗诉事由的适用范围,并为当事人申请抗诉设定最长时限。检察监督的对象应仅限于法院的审判与执行行为。将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的协助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并寻求法理上的正当性,容易消解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原本的角色担当。

  • 标签: 民事诉讼 检察监督 检察建议 执行救济
  • 简介:证据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查明案件的真实——虽然我们不能否认还有其他的目的存在,为了规范查清案件真实的过程,它要就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等设计一系列的规则。这其中,在诉讼证明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即证据收集阶段,人们首先面对的问题是:由谁来收集证据。按照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通行法理,当事人在审理对象的形成方面享有主导权,也就是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并为此请求主张相应的事实,再为该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这种法理在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得到了极端的体现。在那里,诉讼证据的提出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法官只对程序进行适当的控制和引导,完全不介入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而在大陆法系,各国在承认审理对象形成方面的当事人主义的同时,都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例外情形。这样一来,在当事人主义程序法理与法官职权调查证据之间,就难免产生一种紧张关系,大陆法系的职权证据调查制度正是在这种紧张关系中小心翼翼地发展着。

  • 标签: 证据制度 法官职权 民事诉讼程序 当事人主义 案件真实 民事诉讼制度
  • 简介:在近年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的议论中,强化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弱化法院职权,建构“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呼声似乎已成学界共识,实务界对此也予以一定程度的呼应。这一改革趋向被认为是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既然民事诉讼以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为目的,

  • 标签: 法院 民事诉讼 判例 法理 程序主体 辩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