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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香港作为中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其宪制秩序是中国宪制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香港回归之后,新宪制秩序的基础只能是中国宪法和法律。无论是国际法规范还是香港的本地规范,都只能在符合中国宪法和基本法的框架下适用,而不具有超越于宪法和基本法的地位。授权论的提出不是为了压制特区高度自治,而是为了说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来源和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属性。

  • 标签: 中国宪法 秩序 宪制 法律 特别行政区制度 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