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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对于共有公共设施致害大众所造成的赔偿问题,目前不少国家法律已明确规定将其纳入国家赔偿的受理范围。但根据2010年新修《国家赔偿法》,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共有公共设施致害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此种情况仍然属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但实际上从共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有关性质来看,接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并不太合适。对于共有公共设施致害应当将其定性为国家损害责任,纳入国家赔偿较为适宜,这样既可以弥补民事法律关系上的缺陷,又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

  • 标签: 共有公共设施 国家赔偿 致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