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秦汉简牍法律文献中,常见有罪刑共名的现象。所谓罪刑共名,实际是将某犯罪行为应受的刑罚之名称作为该种罪名。比如,“耐”本是一种刑罚,有时又说“耐罪”;“刑”本指施加肉刑,有时又说‘‘刑罪”;“黥城旦”本是一种复合刑,有时又说“黥城旦罪”;“腐”本指宫刑。有时又说“腐罪”等。通过例证分析,我们认为该种现象属于古人的一种习惯称谓法.即用罪名来指称该犯罪行为应受的刑罚。这说明古人对罪与刑的区分还不甚讲究,较为笼统.还不像我们今天这样细致严密。
试论秦汉简牍法律用语中的罪刑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