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的“法化”程度不足,“依法”审判并不尽如人意。由于社会革命和政权建设破坏了传统的地方自治共同体,经济体制改革又瓦解了“单位制”,使得依赖于共同体和社会性制裁的民间调解难以恢复历史辉煌。经过几十年法制化的浸染,司法权威获得了社会的基本确认。“调解”与“司法”两个元素发生耦合,是法院调解在持续萎靡之后又在新世纪“复兴”的根本原因。但由于司法政策与程序制度之间出现断裂,法院强调调解出现了自我消解的危险趋势。只有继续加强审判制度建设,理清审判与调解的相互关系,并确定二者各自应有的相位,方是利用调解化解纠纷、满足转型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向法治迈进的基本路径。
简介:债权人通过诉讼及取得胜诉判决的方式令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又不得不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由此就面临后诉(追偿之诉)与前诉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根据债权人的处分并附之以法院必要的职权调整,前诉可能形成三种诉讼主体结构,即保证人与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保证人作为被告且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三种诉讼类型的客体(诉讼标的)构成有所区别,所形成的债权人胜诉判决对追偿之诉也产生不同的效力。概言之,类型一中前诉判决对追偿之诉不会产生消极既判力,但可能发生积极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类型二中产生特有的“预决效”;类型三中产生理论上的“参加效”。由此,可通过诉讼与实体结合的方法论促进判决效力研究的深入化与体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