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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国法院经过较长时间的历史演变,于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了独特的"合"组织模式。"合"指的是种审判(司法)行政彼此交织融合、由院长全面负责的科层化的制度安排。"合度对中国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产生积极影响。但是,随着社会中心议题及正当化机制从经济增长逐渐向社会可持续、综合性发展转变,司法行政审判融为体的组织结构已不合时宜。将司法审判从过度的科层结构和"总体性"框架中"脱域"出来,进而促进宏观政治社会的功能分化,应作为种发展取向。

  • 标签: 总体性 审判 司法行政 合一制
  • 简介:民事送达具有“粗疏”的鲜明特征,并体现在邮寄、直接、公告等各种送达方式之中。“粗疏送达”从外在视角看是由司法资源投入相对不足引起的,从内在视角看送达制度规定的不合理、复审监督的宽纵含糊等则加剧了这现象。因为送达的粗疏产生程序保障瑕疵,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并经常导致民事裁判被二审或再审撤销,既使民事裁判丧失终局性公信力,又难以通过程序实现正当化。为了改革“粗疏送达”,除了提升司法在宏观资源分配格局中的位次之外,还应通过对现行制度作合理化改革,提高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审判监督,逐渐实现“有限责任-精密司法”的新制度均衡。

  • 标签: 法院送达 精密司法 有限责任
  • 简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的“法化”程度不足,“依法”审判并不尽如人意。由于社会革命和政权建设破坏了传统的地方自治共同体,经济体制改革又瓦解了“单位”,使得依赖于共同体和社会性制裁的民间调解难以恢复历史辉煌。经过几十年法制化的浸染,司法权威获得了社会的基本确认。“调解”“司法”两个元素发生耦合,是法院调解在持续萎靡之后又在新世纪“复兴”的根本原因。但由于司法政策程序制度之间出现断裂,法院强调调解出现了自我消解的危险趋势。只有继续加强审判制度建设,理清审判调解的相互关系,并确定二者各自应有的相位,方是利用调解化解纠纷、满足转型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向法治迈进的基本路径。

  • 标签: 社会转型 依法审判 法院调解 人民调解 调审分离
  • 简介:债权人通过诉讼及取得胜诉判决的方式令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又不得不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由此就面临后诉(追偿之诉)前诉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根据债权人的处分并附之以法院必要的职权调整,前诉可能形成三种诉讼主体结构,即保证人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保证人作为被告且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三种诉讼类型的客体(诉讼标的)构成有所区别,所形成的债权人胜诉判决对追偿之诉也产生不同的效力。概言之,类型中前诉判决对追偿之诉不会产生消极既判力,但可能发生积极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类型二中产生特有的“预决效”;类型三中产生理论上的“参加效”。由此,可通过诉讼实体结合的方法论促进判决效力研究的深入化体系化。

  • 标签: 连带责任保证 追偿权 既判力 预决效 参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