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以及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有待进一步厘定。法律和宪法的民意基础不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不同、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应当将法律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据宪法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授权决定的宪法依据不甚清楚,应当将它们纳入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共同的宪制基础,特别行政区立法不仅应当符合基本法,也应当符合宪法,它们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属于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但应当由中共中央行使宪法监督权。
简介: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地方治理的具体运作具有差异性,学者们提出的理论解释也呈多样性。在单一制和中央集权制度下,中国地方治理依赖于政治权威的动员和整合作用,调动多方主体及其掌握的资源来实现治理目标。基于中国经验,学者们提出了本土化的理论解释,代表性的有运动式治理模式和整合治理模式,两种模式具有共性特征,即坚持政治权威主导,注重效率导向、结果为本,跨界运作中多方主体的话语权具有差异性。中国地方治理经验对发展中国家具有借鉴意义,在复杂的内外部环境下,为提升问题应对和解决能力,有必要强化政治系统的掌舵和动员能力,调动多方主体及其资源,更有效地实现治理目标。
简介:社会转型时期法定犯数量大量增加,带来司法实践中严重的“刑、民交叉”“刑、行交叉”问题,故有必要重视犯罪合作模式。犯罪合作模式意味着行为人在犯罪后以自身的努力弥补犯罪带来的损失,从而使其行为被评价为犯罪的意义降低,虽具有应罚性,但并无需罚性。犯罪合作模式作为责任折抵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激励效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因而会带来犯罪赦免效果。犯罪合作模式不是基于报应,而是立足于恢复,需要在应罚性基础上判断需罚性,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应罚性而欠缺需罚性时,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故其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具有高度契合性。我国刑法有关犯罪合作模式的规定属于立法创新,有助于划清刑、民边界和完善轻罪体系,并具有扩大适用的必要。
简介:精准扶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战略,本文旨在揭示该战略下基层扶贫资源的分配机制,并以此来理解宏观国家治理转变在基层的表现。采用实地访谈与参与观察的方法展开多案例研究,探究中国农村扶贫资源分配的路径、影响因素及其治理逻辑。研究表明,当国家的精准扶贫试图运用技术治理逻辑、借助科层制的时间压力机制进入农村社会时(表现为直接治理),与农村社会传统的受乡土规则影响的总体性支配逻辑(表现为间接治理)不适应而在介于国家和农村社会的“第三领域”引发冲突,由此衍生应对冲突的权宜策略:多重治理。多重治理逻辑是两种国家治理思路在第三领域的冲突过程中受制度因素和组织因素作用而衍生的权宜之计,即正式治理、半正式治理和非正式治理并存,从而衍生扶贫腐败、多重俘获和有效瞄准并存的局面。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国家治理的视角发现了多重俘获,拓展了基于地方治理视角的精英俘获研究。
简介:精简议事协调机构一直是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在过去几十年里,议事协调机构呈现出"精简-反弹"周期式生长现象,屡次精简效果都不理想。这一困境背后实际是公共组织内的协调机制选择问题。本文研究目的是解释议事协调机构在公共行政组织内的生存逻辑。基于交易成本理论与新制度主义理论,本文提出议事协调机构生存逻辑的两方面解释,并以中央政府为样本对两种解释进行了实证检验。基于实证分析结果,本文构建出一个综合性的理论解释,即"上支持+下需求"双条件框架:一方面,议事协调机构能帮助任务牵头部门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高层领导的支持为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与存续提供了合法性。"上支持+下需求"两方面条件的持续满足,支撑了议事协调机构的长期存在以及精简后的再度生长。这一框架也为理解我国公共组织内协调机制选择提供了理论支撑。
简介:相较于《新疆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修订前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新疆宗教事务条例》在体例、结构与内容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增加了宗教活动一章,并细化了非法宗教活动的法律责任.通过准用国家立法,以及后续立法的不断跟进,就非法宗教活动,新疆地方立法初步构建起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与社会责任相互衔接的责任体系.《新疆去极端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宗教极端主义活动的行为表现,与《新疆宗教事务条例》保持了立法连贯性.《新疆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单设一章并完善责任条款的立法体例,为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提供了地方立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