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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少奇同志阅正。曾三于兴县四五年九月底,我到中秘后主张研究与保管结合,但就当时材料情况。还不能不先进行整理分类与写目录的工作,一年多的工作都只是不分轻重,一概先按地区再按性质分类保存,拟在做完这一工作以后,再进行研究工作与改进工作。去年春后,又同时清除了许多存份,

  • 标签: 材料 曾三 分类保存 目录
  • 简介:林处长、邹科长:并敬请转呈刘、王、张部长:兹呈交:(一)瞿秋白先烈遗笔《文件处置办法》一件计三张;(=)我党中央历史文件目录一包;(三)抗战期间之情报、调查材料八包。

  • 标签: 调查材料 党中央 文库 陈来 文件目录 抗战期间
  • 简介:中央并报刘、朱:(一)据曾三同志信云:他们共四十人现住兴县曹家坡附近之刘家曲,带有中秘、子龙奴中机、中组、一局、总政、外事组、中宣、城工部、政研室、恩来、彭总等九十二箱。经清理,分为甲、乙类五十五箱(重要又机密必须带走者,其中又分甲、乙),丙类(机密而不重要者)十一箱,丁类(重要而不机密者)二十二箱。其余不必带走的,正逐步精细清理中。

  • 标签: 材料处理 中央 叶剑英 刘少奇 杨尚昆 朱德
  • 简介:行政复议申请人沈某(男)、徐某(女)夫妇二人因在原宅基地上建房与长兄沈某一家发生纠纷,并于2002年2月24日仅被长兄等人殴打,致使沈某不省人事。当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置。沈某、徐某认为公安派出所到现场处置没有履行现场处置义务.实属不作为。故此,以县公安局不作为为由,于2002年4月19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沈某、徐某夫妇二人因为文盲,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五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规定,委托沈某(系沈的胞兄)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并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了与受委托人沈某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标签: 行政复议机关 委托代理人 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 公安派出所 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