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作为人性教育的一环的“道德治愈”的讨论,必须以对“道德性”和心理或性格问题的关系的理解为前提。所以,本文首先考察心理学上的性格教育和道德教育的长处和短处,同时把最近流行的“意义治疗”当作道德治愈的“理论基础”。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之上,我们有必要对儒家思想进行关注。儒学把很好地控制自己并且向道德本性回归作为最终目标,所以非常重视使人能以真实的自我去生活的修养方法。把儒家的修养论用现代的学术用语去表达,可以叫做哲学性治疗或心理咨询。实际上,儒学内部也曾在治疗的角度上解读修身,并且可以找到通过治愈学习者的内心实现恢复人的道德本性的事例。儒学中说的“心病”,其含义是和身体疾病以及精神疾病截然不同的,是把它理解为道德本性的丧失,并把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欲望,意识到自己的真实自我,并且恢复真实自我作为问题的解决方案。所以本文中以儒家思想为中心,讨论了“道德治愈”的可能性。
简介: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点内容,其内容的完善性以及科学性已经引起了国家法律部门的高度重视。《侵权责任法》将教育机构分成三类,即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并对这三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责任进行了一系列规范。随着一些社会案例的发生,《侵权责任法》对教育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强调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提供的保护是一种职责。本文以2014年12月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幼儿园的案件为例,对《侵权责任法》下教育机构责任界定的相关内容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希望能站在法律的角度,针对这起案件给出一个科学就合理的解释,从而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简介:2012年上半年,性侵害少女案件纷至迭来。填膺,怒发冲冠;另一方面,扼腕叹息,悲歌嗟叹。春之花在无良摧残下调零!谩骂者有之,谴责者有之,反思者有之。一方面,义愤甚至有人悲观地感慨:恤幼之善在物欲膨胀中沦落,青从2009年的“习水嫖宿幼女案”,到2012年的“丽江嫖宿幼女案”,再到最近沸沸扬扬、引发网络舆情危机的“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强奸未成年少女”和“浙江永康嫖宿幼女案”,性侵害未成年少女的案件一次次掀起舆情风暴,把“嫖宿幼女罪”推入一轮又一轮的存废之争的舆论漩涡中。一个个看似孤立的性侵害未成年少女的犯罪案件,背后隐现着犯罪无良需求、刑事立法缺陷、刑事司法偏差等相互关联的逻辑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