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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国因历史、地理、科技和意识等原因,积累了较多的海洋问题。为解决这些海洋问题,中国提出了具体的海洋政策,包括优先使用政治方法解决海洋争端,兼顾他方立场提出"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合作制定规则、管控危机、资源共享的基本政策,坚持"双轨思路",提出"和谐海洋"理念等。它们蕴含丰富的文化要素,体现了中国文化以和为贵的特质。同时,中国的这些海洋政策,不仅具有国际法的基础,而且经实践检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符合国际海洋发展趋势。为此,国际社会应积极支持中国的海洋政策,使中国在搭建海洋平台、加强海洋合作、提供公共产品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维护海洋安全和秩序、实现人类与海洋的和谐共处作出更多的贡献,以确保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确立的国际法制度和国际秩序。这是国际社会的重大责任和应有职责,也是传承中国文化的应有之义。

  • 标签: 海洋问题 海洋政策 海洋合作 海洋秩序
  • 简介:一、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核心为领土主权争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显然不适用于领土主权争端。对于这一点,菲律宾和仲裁庭自然“心知肚明”。因此,仲裁庭在管辖权阶段的裁决显然是为了实施管辖权而尽量排除领土主权争端。

  • 标签: 管辖权 仲裁案 裁决 南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主权争端
  • 简介:中国在2006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所作的声明,属于例外而非保留。而例外恰是对该条款的正当适用,即,在该公约授权下,中国有权作出此项任择性例外声明,以排除在3类特定争端上的强制程序管辖权,而“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本质上属于此3类争端范围之内,因而中国在该案中所持“不接受、不参与”立场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 标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常设仲裁法院 南海 菲律宾
  • 简介:2013年9月18日,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开采石油,30名国际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乘坐船旗国为荷兰的“极地曙光”号,试图登上俄罗斯的钻井平台。俄罗斯逮捕并扣押了该船只及其人员。2013年10月4日,荷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对俄罗斯提起强制仲裁。10月21日,由于仲裁庭尚未成立,荷兰依据《公约》第290条第5款的规定,请求国际海洋法庭作出临时措施的裁决。要求俄罗斯迅速释放被扣押的船只和人员。俄罗斯对此表示其不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的管辖权,并且不出庭应诉。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对中国提起附件七仲裁,挑战中国在南海的权利。在此案中,中国也没有参加仲裁程序。本文通过介绍“极地曙光”号案和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对于不到庭的判决,分析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不到庭的态度。

  • 标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洋法庭 附件七仲裁庭 不到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