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它所影响的社会群体利益消长,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一切社会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经济关系”“第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不同类型利益的矛盾的不同主体阿以以正义、公平或合理等名义来主张自己的利益。“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学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正是相互矛盾的不同利益推动的结果。环境法象其它部门法一样,依据体现立法者意图并包含于法律规范中的利益评价标准来设置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从而赋予不同利益主体不同的法律地位,这丰自己的价值了向和引导功能,对这种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过程的微观分析,正是环境法实施研究的重要部分和基本方法。
简介:气候变化议题作为国际环境法的热点问题,经历了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的发展过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了其在国际法上的涵义和地位,即“全人类共同关注事项”。公约后的履约谈判伴随着重重困境,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一直受到理应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的抨击和阻挠。在国际环境法视角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人均排放权”主张不仅需要继续加强,而且公平责任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也应该持续并深入的应用到气候变化谈判中,以更好地应对发达国家提出的挑战。
简介:民法依其本质属性明显地区别于行政法,但因市场经济先天地带有弱点,如其自身无法阻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政法适当介入,与民法衔接和配合势所必然,中国民法尤其如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行政主管机关及其行为密切相关,但其中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确权,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是行政合同,而是民商合同。建造建筑物需要行政法规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十分必要,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则取决于政府是否继续允许期房预售。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等合同,至少在目前还看不出不需要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某些合同的生效以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为法定特别要件,应予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