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0 个结果
  • 简介:随着间接正犯概念的不断演变,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概念的界限也不断变化,但存在的问题要么是学说本身不妥当,要么是标准不清导致界限模糊。实际上,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概念逐渐融合,且在处罚机能上相互接洽,因为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中的主犯在处罚上别无二致。传统各种理论对于间接正犯的界定无外乎以下几种:被利用者不符合构成要件;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被利用者不具有责任;被利用者不具有故意以及“正犯背后正犯”,这些情况都可以划入扩容的教唆犯的范畴,从而废除间接正犯的概念。

  • 标签: 间接正犯 教唆犯 机能
  • 简介:在幼儿园里,儿子被一个小男孩一次又一次地推搡。妈妈却没有去保护孩子,或者指责对方。这是为什么?

  • 标签: 孩子 评价 幼儿园
  • 简介:在警务执法活动中技战术的使用往往受到限制空间的制约,因此,必须研究更加适合此种特殊环境的合理、有效、适时的技战术方法,但目前对此内容的研究凤毛麟角。应从资料收集整理、分类对比、分析研讨、技战术探讨、技战术理念探究入手,展开研究。

  • 标签: 限制空间 警务技战术 研究路线
  • 简介:对账户内存款的性质、所有权及其占有状态的解释,应立于缓和违法一元论立场之上,持民法取向模式的解释路径。对存款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的所有权进行实质性判断,认为存款现金提供者为其所有者;对其占有进行观念化判断,认为银行卡及密码的实际支配者为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者。依此对账户名义人于卡密合一、卡密分离情境下的取款行为、挂失取款行为、错误汇款领受行为进行定性分析。

  • 标签: 缓和违法一元论 民法取向模式 存款债权
  • 简介:对于消费纠纷中过度维权行为的构罪问题,应采取适度扩张的态度,以媒体曝光为要挟手段向商家索要巨额赔偿的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对于债务纠纷中的过度维权行为,应在充分考虑其特殊情况的基础上,采取合理限制的态度,除了以非法手段为要挟实现衍生债权的行为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外,对于以非法手段为要挟实现原始债权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因民间纠纷产生了精神损害的,行为人以非法手段为要挟索要财物的行为,即使可以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也应严格限制其入罪标准。

  • 标签: 敲诈勒索 过度维权 扩张与限制 界限区分
  • 简介:社会心态是一段时期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的普遍情绪和认知倾向,它能够通过网络流行反映出来。分析当前网络流行的具体内容,可以归纳出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心态: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中国未来发展的信心,社会压力下的焦虑情绪,对权力腐败、分配不公的不满和对生活的娱乐化调侃。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心理资源,通过正确认识网络流行疏导社会心态的功能,探索建立社会心态分析和疏导系统,发挥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完善社会制度和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等途径,有助于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 标签: 网络流行语 社会心态 培育
  • 简介:思想言论市场与商品市场具有同构性,这既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又要求我们重视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进而针对言论市场出现的不同情形制定相应法律和政策。国家对思想言论市场的规制内在地遵从着成本-收益的公式,对公式的不断细化和完善引导我们更为全面地考量言论的规制问题;而规制时采用的分类法则是由言论所包含的信息不同而划分的。实践中对思想言论的规制,由于存在着立法过程无法准确回应言论市场、政府有压制政治言论的倾向性等原因,容易对其产生过度压制,而这又会鼓励极端言论和投机行为,进一步扭曲言论市场。欲矫正现实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宪法保护和独立的司法审查是最为基础和关键的。

  • 标签: 言论自由 法经济学 表达自由 思想市场 宪法权利
  • 简介:当凶手已招供,而被害人已变成一堆陈旧尸骨,无法证实其身份,该怎么办?仅依据口供将凶手绳之于法,还是让凶手逍遥法外?选择前者,有余祥林、赵作海等冤案在先:选择后者,眼睁睁看着已招供之人就这样溜走,作为一名维护正义的警察,谁又能甘心?

  • 标签: 正义 维护 科技 凶手 被害人 尸骨
  • 简介:不断发现和整理海外汉语教学的文献资料,是域外汉语教学研究领域非常重要的工作。韩国汉语教学历史悠久,但近代汉语教育文献因历史原因相对匮乏。韩国日据时期(1910--1945)以"满洲"命名的汉语教科书作为新近发现整理的一类汉语教育文献,其多维价值体现在:其一,记录了近代东北亚地区复杂的社会经济以及其他历史背景,如"满洲国"社会状况及商贸往来等,尽管不成体系,却提供了"跳出中国,又反观中国"的域外视角;其二,保留了珍贵的"同时"口语语料;其三,记录了汉语学习中出现的大量中介。此类以"满洲"命名的教科书对近代东北亚的政治经济研究、近代汉语学研究、域外汉语教育研究均有一定的价值。

  • 标签: 域外汉语 韩国日据时期 “满洲语”教科书 文献价值
  • 简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内政办发[2016162号),要求各盟市、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标签: 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 二手车 内政 国务院办公厅 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