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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所具有的独特性,以及社会的发展使得数人侵权行为的事件不仅大量发生而且形式多样化,各国在民法领域对此都作了规定,然而各国立法上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仍存在分歧。我国《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虽有所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操作性不强。本文从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上的不同学说入手,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分析,提出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坚持主观要件。

  • 标签: 共同侵权 主观要件 意思联络
  • 简介:市场经济引发雇佣关系的普遍化和常态化,雇员的活动特别是致害行为会因雇员的身份而变得复杂化。各国侵权行为法对雇员的侵权行为做了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并逐渐形成了所谓的雇主替代责任。雇主替代责任并非只要一出现雇员的致害行为,雇主就得承担替代责任,为雇员的侵权行为“埋单”,相反,这一致害行为会因不同条件和特殊情况而导致不同的责任分配后果。本文从雇主替代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出发,探究了雇员致害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的属性,并对雇主责任进行了详细剖析。

  • 标签: 雇员致害行为 雇主责任 免责 侵权
  • 简介:罗马法上的私犯首先是与公犯相对立的,是指侵犯个人利益的不法行为,而私犯与私犯的对立提出是以债的发生根据的四分法(契约-契约,私犯-私犯)为前提的,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分别规定了四种私犯(盗窃、抢劫、损害和侵辱)和四种私犯(法官枉法裁判行为、抛掷或倒泼行为、放置或悬挂行为和属员致害行为)。对于私犯与私犯的分类标准,学者分歧多多,提出了各种学说,但无法达成共识。虽然这样,罗马法上此种分类、体系及其争议,深深影响了西方国家的侵权法,形成了近现代侵权法的两大立法范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其侵权行为的基本分类(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的原则以及一般条款等最核心要素无一不是此种影响的结果,我国侵权法亦学习借鉴了其最终的理论发展成果。

  • 标签: 私犯 准私犯 侵权行为 准侵权行为 一般条款
  •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增加规定多种形态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之外,还规定了较多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等相互重合的样态。这是侵权法领域不常见的问题,可称为侵权责任并合。这是更多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承担同一种或者不同种侵权责任并相互重合的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并合主要适用于产品、服务致害消费者或者他人的营销参与者实施的侵权行为。立法者增加侵权责任并合的规定,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制裁实施违法行为的营销参与者,阻吓和警示他人预防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并合发生后,应当依照相应的规则在原有的和新增加的侵权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

  • 标签: 多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并合 营销参与者 责任分担规则
  • 简介:网络名誉权是名誉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和延伸,我们说其本质依然是属于传统的名誉权范畴的。因此,在方便了人们的言论的同时,也造成了对人们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本文对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进行了探讨,首先指出了何为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的特点,然后简要介绍了我国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现状,最后探讨了网络背景下名誉权的保护对策。

  • 标签: 互联网 名誉权 保护对策
  • 简介: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它的实质是主观归责,无过错责任则是一种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在商标侵权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推进社会公平、提升效率。在我国今后的商标侵权立法中,应该坚持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理念及方向。

  • 标签: 商标侵权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效率
  • 简介:传统侵权法强调其补偿功能,对于损害之理解持差额说的观点,因而将损害仅限于损害结果即行为人给他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侵权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者,则不产生侵权责任的负担。然而伴随侵权法损害观从差额说到规范损害说的过渡,以及近代以来侵权法预防功能的加强,侵权法上的损害已然突破实际损害的限制,发展至包含损害结果、侵害行为和损害发生之现实危险的三维状态。

  • 标签: 侵权法 损害内涵 三维解读
  • 简介:推定被广泛应用于案件的因果关系考量之中,经验法则在其中起到关键性作用,但各个案件的考量标准不一,判决难以产生公信力。故从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分析因果关系的内部构造,经验法则贯穿了因果关系本身。为解决因果关系的举证困难,我国设置事实推定,但事实推定适用的经验法则混乱,造成其本身受到诸多质疑。因此,表见证明制度取代事实推定的建议得到主张,虽然对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提出了不同证明度的要求,但表见证明通过盖然性较高的经验法则达到减轻举证的目的,从而在不转换客观证明责任的前提下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护。

  • 标签: 因果关系 经验法则 举证困难 推定 表见证明
  • 简介:7月4日,陆川县检察院与该县公安局召开反渎职侵权联席会议。该院反馈了近年来受理涉民警的举报和问题线索情况,县公安局亦通报了近三年来查处民警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并总结分析了此类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双方认为,需进一步加强民警的政治理论学习,确保思想不滑坡,同时强化民警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

  • 标签: 渎职侵权 陆川县 违纪违法案件 警察 政治理论学习 案件情况
  • 简介:随着计算机用户对互联网的了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用户已经不再局限于从网络上了解信息、传播信息,而是变成了参与者、发布者,这为网络侵权行为营造了广阔的平台。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视频分享网站应致力于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在法律规定的义务范围内尽快获悉网站内可能存在的涉嫌侵权视频的情形,并积极做出必要措施。司法机关在处理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还应充分考察视频分享网站的过错程度,合理地判定其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 标签: 视频分享网站 著作权 侵权 免责条款
  • 简介:视频聚合APP采用深层链接技术,无须经过网页的跳转即可以将分散在各个视频网站上的内容聚合在某个APP之中,用户得以在某款产品中搜索到来自不同视频服务商的资源。但其在赢得市场的同时,因行为的不规范,也造成了各方利益失衡的局面。讨论视频聚合APP采用深层链接技术将链接定向至版权方网站的侵权责任问题,过去"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均不足以适应网络环境的巨大变化,应当适用"直接提供权利人作品"的法律标准,将视频聚合APP提供者的行为与传统的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相区分,定义为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法律标准亦可缓解利益失衡的局面,促进权利人、链接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 标签: 视频聚合APP 深层链接 直接侵权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是政治正确的产物,而不是深思熟虑的结果。立法者既于医疗民事立法的国际趋势深为隔膜,更对法的技术因素无所措意,遂致创作难谓成功。第七章在证明责任上没有特别设计,否定了其存在的合法性。第七章屡屡僭越医事法,多处规范构成表述错误,不少条款无法充任裁判规范。对医患关系的规制,应从契约法入手;对医疗便权领域的特别证明规则,以置于医事法中为宜。

  • 标签: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过失 说明过失 知情同意
  • 简介:埃尔文·多伊奇的两本著作《侵权法》和《医疗法》在德国深具影响。而多伊奇教授对过错理论的研究也有独创之处。由于医疗侵权中过错的重要性,多伊奇对过错的分析结合了众多医疗侵权的具体情形,而他对医疗侵权中组织过错的分析方法和结论对德国医疗法具有深远影响,他对组织义务的分类,即首要的组织义务和次要的组织义务、抽象组织义务和具体的组织义务,已经成为德国组织义务法教义学分析的经典框架。

  • 标签: 《侵权法》 《医疗法》 过错理论 组织过错
  • 简介:中世纪到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对商标是通过欺诈之诉来保护的.但是,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被诉侵权人主观欺诈的意图并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由于商标财产权观的确立和对消费者利益的重视,19世纪中叶之后,法院在侵权判定中开始考察被告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混淆成为了商标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在混淆标准确立之后,其在适用范围上不断扩张.混淆标准的演化历史表明,混淆标准的适用范围并非越大越好,混淆标准的立法构造不能够仅仅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还要衡量消费者和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利益.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法官应从市场的真实情况出发,考察市场中的相关消费者是否确实容易发生混淆.

  • 标签: 商标侵权判定 消费者 主观欺诈 意图混淆标准
  • 简介: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边界关乎"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互联网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承担有主动介入与被动应对两种不同的应对模式。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必须符合技术与商业发展现实,不能要求其承担一般的普遍监控民事侵权行为的义务,但其应承担一定的管理平台以及与权利人合作的义务。互联网平台提供商违反管理与合作的注意义务并不必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必须对具体的民事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 标签: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 侵权责任 注意义务 过错
  • 简介:随着近年来高校扩招政策的出台,进入到高校学习的人才也越来越多。然而,问题也随之而来,高校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发生几率也逐年在增加,而作为特殊的责任主体的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我国却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有模糊的规定,唯有教育部2002年8月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但是在实际处理问题的过程中,仍有不足之处。本文主要针对目前这一情况,对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议。

  • 标签: 高校 学生伤害事故 侵权责任
  • 简介: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视阈中的行为不同,前者偏向于存在论上的自然行为,后者偏向于规范意义上的社会行为。以此为基点,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在"对物防卫"的认可与否以及"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取舍上采取不同的态度。采取存在论意义上的、客观中立的、未定型的"裸"的行为更符合刑法行为视角的立场。"有害性"、"有意性"都不是行为的要素,应当将主观要素与价值判断从行为的考量中剔除出去。这样的行为观对于"对物防卫"的主张与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有所裨益。

  • 标签: 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行为 存在 规范
  • 简介:纯粹经济损失是广受争议的法律范畴之一.一般而言,纯粹经济损失是与物或人身的损害无直接关联的经济损失,具有直接性、不确定性、拟制性等特点.基于水闸理论、抑制因素、价值位阶因素等学说,多数国家侵权领域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受到诸多限制,我国立法及司法大体也是如此.《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相关条文没有明确提及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纯粹经济损失秉持消极的态度.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不能一律拒绝,应当有限度的给予赔偿.具体而言,应确立以造成损害的确定性和直接性一因果关系为主,加害人的注意义务为辅的复合标准,进而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类型化保护.

  • 标签: 纯粹经济损失 侵权 因果关系 注意义务
  •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

  • 标签: 虚假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 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行为无效
  • 简介:行为效力是行政过程中作为阶段性行为的先行为对后行为的约束力,是行政过程性介入行政行为理论的必然结果,是先定力、程序经济、程序信用、禁反言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公信力、程序渐进性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折射反应。其基本要求包括:行政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同样有程序价值和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否定和推翻先行为。后行为不能有悖于先行为目的。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有程序省略、遗漏、添加、停顿、回转、反复等"反程序"现象。我国当下制度设计中已有诸如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明力、提请或移送处理、职能分离等源于先行为效力的相关制度"影像",今后应加紧确立和完善先行为效力的理论体系和相关制度设计。

  • 标签: 行政过程 先行为 推进力 阻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