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徐春桥中等身材,略胖,方脸,初见之下,给人的感觉是厚实却不臃肿,豪爽而又精明强干,面上总是带着律师那种职业性的热情与敏锐,能让当事人感到放心与安全。他是湖北省孝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二级律师。1981年,徐春桥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由于他努力学习,办案认真,善于总结经验,很快就打开了局面,成为办案骨干。1985年,由于他在严打斗争中积极参于刑事辩护,表现突出,被原孝感地委行署评为“严打”先进个人。1986年,他被任命为原孝感地区法律顾问处副主任,同年被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人事厅评为先进律师工作者。1988年他全面主持孝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后.勇于改革,锐意进取,业绩突出。通过采取“定额目标
简介:通过展示从19世纪初至纳粹时期德国"法治国"概念的意义演变并阐释其特性,文章认为"法治国"代表着在国家结构中将个人主义与国家目的相统合的一种努力,它所固有的注定导致自我毁灭的内在紧张在于:它的目标是要促进具体的个人自由和解放,但这种目标却试图借助于抽象的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依靠国家的立法性控制和个人的完全服从来实现。德国"法治国"与普通法法治在强调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逻辑起点是"国家—个人"的二元统一还是二元对立、政治结构是否置于法律之下、是否属于有限政府、是否存在权力的制衡、习惯法的地位作用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文章以为,差异的重要根源之一在于双方为经营自由的事业所凭借的制度技术,即"法治国"的体系性建构方式与普通法法治中实践导向的技艺理性。
简介:无救济即无权利,只有对基本权利的救济权进行切实的保障才是享有法定权利的根本点和出发点。本文从村民自治选举案进行剖析入手,引出了目前实践中对基本权利救济权淡化的现状,由此去探究救济权淡化的根源以及在现有的法律资源下如何去补救。本文仅本着这一观点展开:对法的“侵犯”并不只是指单纯的违反制定法,对法的漠视才是一种致命的侵犯。
简介: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向公司制改革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中有一些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运用问题。如企业出售前的遗漏、隐瞒的债务,原则上应由负清理责任的企业主管部门在原企业出售前的实有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企业实行零资产出售的,应由购买方与出售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由购买方以及在出资成立的新有限公司的股权为限承担责任。本文从企业法人的基本原则角度阐述了上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