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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法中的“行为”,通常是指犯罪行为。从广义上说,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一样,同属违法行为范畴。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数起犯罪行为,审判机关应对其所犯数量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数罪并罚。而对于行为人实施数起不构成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简称“数为”),

  • 标签: 刑法 “数为并罚” 犯罪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数罪并罚 社会危害性
  • 简介:一、导言本文题目与HeikeJung不久前所发表的一篇论文标题[1]相同。我随其选择这一主题,不仅要以此方式对这位多年的朋友和诸多选择性草案的合作者表达敬意,也是因近年来这一主题重新具有特别现实意义的缘故。战后(第一次世界大战)初期不能未遂一般不受处罚随着持续性的司法实践几乎不受怀疑,尽管直至19世纪30年代左右仍有很多理论上的反对者。[2]此后,新刑法总则的立法者在第22条中

  • 标签: 不能未遂 未遂罚 罚性
  • 简介:不能犯的不可性主要是围绕着危险的判断展开的,包括对危险概念的理解以及危险性的判定。危险有无是纯客观判断,但事实危险向刑法危险的转换属于规范判断。在判断的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以及统一性方面,科学法则标准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在保证判断的客观性、妥善处理认识错误以及共犯从属性等方面,“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标准也有独到可取之处;危险的“结果性”以及特殊判断构造,决定了危险的判断时点只能采取“裁判时”标准。在具体判断路径上,应采用修正的假定事实标准,且该标准同时适用于方法不能和客体不能,不允许通过行为时点代替客体进行假定性置换,也无须并用“对被害法益的现实危险的不具备”来说明客体不能成立不能犯。

  • 标签: 不能犯 未遂犯 危险 修正的客观危险说 假定事实
  • 简介:陷害教唆是指教唆者出于陷害正犯之目的而教唆他人实施犯罪,教唆者对于所教唆之罪的既遂结果持何种态度存在多种可能性。陷害教唆与未遂教唆并无本质差异,将陷害教唆归置于未遂教唆的理论框架下进行研究既经济又合理。对于陷害教唆是否可的问题涉及对教唆犯故意内容的理解,基于违法二元论的立场。对不以追求正犯行为既遂为目的的教唆者只须对正犯之实行行为具有认识,就应当具有可性。

  • 标签: 陷害教唆 未遂教唆 可罚说 不可罚说
  • 简介:未遂教唆要求被教唆者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不能犯不可能产生这种危险,所以必须把不能犯排除出未遂教唆的对象范围,否则徒增理论上的繁琐。与此同时,应采用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对不能犯进行排除。未遂教唆的教唆者在主观上不具有对构成要件结果的认识,也不具有对结果的意欲,所以不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在客观上具有使被教唆者的行为终于未遂的内在根据和外在根据,能够有效地支配结果的不发生。不可说能够对被教唆者的行为进行妥当处理;缓解教唆者和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未遂教唆的错误场合,不可说能贯彻其立场,并同时兼顾责任主义的要求。陷害教唆不属于未遂教唆的形态之一,两者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陷害教唆的教唆者对构成要件结果的不认识没有客观依据,具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具有可性。认定陷害教唆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未遂教唆 陷害教唆 不能犯 可罚说 不可罚说
  • 简介:<正>未遂教唆,或称未遂的教唆,指的是教唆者从一开始就以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终于未遂的意思而进行教唆的情形。学界对未遂教唆的定义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关于未遂教唆的核心内涵,已经取得一致的共识,即教唆者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主观上却是反对被教唆者的行为既遂的意思。由于未遂教唆的教唆者缺乏既遂意思,所以有别于"教唆未遂"。教唆者以追求结果发生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没有着手犯罪实行或者着手实行后又有效中止的属于教唆未遂。至于教唆未遂究竟包括哪些情形,在共犯独立性说和共犯从属性说的视野里有所不同,尽管如此,教唆未遂存在的只是处罚范围上的争论,至于教唆未遂本身的可性,却没有异议。由于未遂教唆的教唆者主观上没有使被教唆者完成犯罪的意思,换言之,教唆者对于被教唆者的行为持肯定态度,但对于行为的结果持否定态度,并且对结果的否定态度存在合理的根据。由此一来,是否仍然可以认为教唆者存在教唆犯的故意,这既是关涉教唆故意范围的问题,同时也是未遂教唆是否具有可性的关键。所以,学者们一般认为"这

  • 标签: 未遂教唆 实行行为 可罚性 不能犯 客观危险说 法益侵害
  • 简介:数个没收财产并存时,没收全部财产吸收没收部分财产;数个罚金并存以及数个没收部分财产并存时,采用并科原则,但要以犯罪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限;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应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并存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吸收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数个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并存时,采用并科原则;数个性质相异的附加刑要采用并科原则。

  • 标签: 附加刑 并罚 没收财产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吸收犯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涉及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之区分。刑法理论中,对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吸收犯的认定中,存在诸多混乱之处。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于家的盗窃枪支的行为和私藏枪支的行为,有的主张成立吸收犯,有的主张成立牵连犯,更有甚者,有的教科书既把"为了骗取财物伪造信用卡,然后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作为说明牵连犯的例证,同时却把其作为吸收犯成立的例证。与此相似,实践中往往对于盗窃行为人本人的窝赃、销赃行为不予处理,对此国内刑法教科书一般将其解释为该行为属于"事后不可行为"。"事后不可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经常被提及,有学者将其与继续犯、集合犯并列,归入罪数理论中的"本来一罪"范畴,并认为事后不可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的

  • 标签: 牵连犯 法益 罪数 刑法教科书 伪造货币 犯罪构成要件
  • 简介:近日,山西省环保厅公布2014年全年处罚信息,信息显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蒲洲发电分公司2#废气出口排放污染物二氧化硫超标,被罚款10万元。而被处罚的这家能源上市公司,只是山西国企同煤集团多家下属企业环保违法的冰山一角。仅去年,同煤集团因环保违法问题就被山西省环保部门处罚并通报高达十余次。

  • 标签: 环保部门 违法问题 下属企业 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显示 同煤集团
  • 简介:<正>陷害教唆理论源自大陆法系的德国,在全球化背景的今天,当年创立该学说所应对的问题同样在中国出现,但是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讨论却多从英美法出发,试图以诱捕侦查的角度从程序上予以解决,而在实体法上对陷害教唆理论着墨不多。诱捕侦查理论和陷害教唆理论解决的都是被教唆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使被教唆者脱于不正。换而言之,被教唆者"不正"是因为不当诱惑或不当陷害,因为诱惑、陷害不当,所以被教唆者转而为"正",即真正不正之人是实施不当诱惑、陷害之人,令人奇怪的是,该真

  • 标签: 可罚性 刑事责任问题 既遂 追诉机关 教唆行为 未遂教唆
  • 简介:事后不可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情况下,主实行行为完成以后,在原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的一个对主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未侵害新法益的行为.事后不可行为在国内刑法理论中较少讨论,在国外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争议比较大.不论是法律竞合说还是构成要件解决说,都不能对事后不可行为进行合理恰当的解释.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吸收犯进行改造,将事后不可行为纳入吸收犯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该行为的基本特征和形态进行了梳理.

  • 标签: 事后不可罚行为 吸收犯 刑法 中国 法律竞合 构成要件
  • 简介:2013年11月14日.河南永城一辆大货车被运政、路政部门相继罚款。司机称在出示了已罚款的月票和年票后,路政部门仍要罚款,女车主求情未果,当场服剧毒农药自杀。女车主何以采取如此极端的手段?据记者介绍,车主贷款买车跑运输才半年多就被罚款近20万元。(12月2日《南方都市报》)

  • 标签: 《南方都市报》 句号 经济 剧毒农药 贷款买车 罚款
  • 简介:中国约60万的行政村里有数百万农村基层干部,在当前村民自治和村级财务管理尚不完善的时代背景下,“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犯罪已然成为了农村基层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大现实问题。如何打击和预防“村官”的挪用土地补偿款行为,拍死这只影响农村基层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苍蝇”,扭转“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犯罪不断上升的不良局面,无疑是极具现实意义的一道课题。通过对“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及其“罪”与“”的现状扫描,发现当前“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犯罪案件的司法定“罪”颇多分歧,量刑处“”明显失衡,探析其缘由主要在于立法先天不足,司法后天乏力。为此,提出了“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的“罪”与“”应当走导引基层社会法治化规范治理的准确打击之路。

  • 标签: 土地补偿款 “村官” 农村基层干部 社会经济发展 村级财务管理 犯罪案件
  • 简介:<正>引言所谓"不能未遂",其意大致系指行为人因某些错误认识而使其行为本质上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之情况。[1]然而,需注意的是,在日本刑法理论中,不能未遂被称之为"不能犯",系指不成立犯罪因而不可之行为,其与未遂犯乃相对的概念。而在德国刑法理论中,凡行为之实行不可能发生结果的情况均称为不能未遂,不能未遂乃属于未遂犯中的一种。[2]"德国学界将‘不能未遂’(deruntauglicheVersuch)分成‘普通的不能未遂’(dernormaleuntauglicheVersuch)以及‘出于重大无知的不能未遂’(dergrobunverst(a|¨)ndigeuntauglicheVersuch)两种,而只有后者才享有‘必减免其刑’的宽典。"[3]至于我国台湾地区,在2005年"刑法"修正之前,不能未遂属于未遂犯的一种,而在"刑法"修正之后,不能未遂成为不可行为,然而其"不"究竟是因为阻却不法还是因为阻却刑罚,学界争议颇大。[4]基于对不能未遂的不同理解,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往往在有关不能未遂的问题上呈现出不同的争论点,长期以来成为不能未遂理论中潜藏的疑惑,其间各种学说不仅

  • 标签: 可罚性 客观危险说 结果无价值论 既遂 阻却 不能犯
  • 简介:一引言在我国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三个人租车准备到某地实施盗窃,在车中三人商量准备实施盗窃的具体过程,司机虽然知道这三个人要实施盗窃,但仍把他们送到了目的地。案发后,这名司机被按照盗窃罪的共犯进行了定罪处罚,法院认为司机知道三人乘车去实施盗窃而提供盗窃行为人所需要的犯罪工具或者说便利条件,因而构成了帮助犯。[1]乍而观之,这个案件的处理并无不妥。在客观层面,司机在客观上实施了载乘行

  • 标签: 中立帮助 客观归责 帮助行为
  • 简介:<正>与喧闹的许霆恶意取款等偶然性孤案相比,危害后果更严重的三鹿案具有浓厚的国情与时代特色,更有资格成为见证中国经济从混乱走向有序的法治事件。在市场、道德失灵的混沌状态下,作为社会脊梁的法官更有历史责任通过旗帜鲜明的判决,捍卫"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底线要求,为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经营主体注入安全生

  • 标签: 可罚性 危险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罪 恶意取款 行为对象 田文华
  • 简介:比例原则是制约行政裁量的基本原则,而过相当原则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和过相当原则缘起不同,功能不同.但比例原则和过相当原则均可以用于约束行政处罚实体裁量.在行政处罚的实体裁量过程中,过相当原则本身无法提供相当性判断标准,比例原则则可以进行过相当的分析.可以将比例原则引入过相当原则的判断,在考量过相当原则所包含的违法行为构成要素的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要求来分析判断过是否相当.

  • 标签: 行政处罚 比例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实体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