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幕交易是危害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几种典型不公正交易行为之一,各国监管机构都将内幕交易的规制作为其重要职责。确定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范围对有效规制内幕交易十分关键,我国规定的相关行为主体主要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受领者两大类,但目前关于后者主导的相关案例尚未得到充分披露,也难以总结出实践中信息受领者的主要类型及现行规定能否有效应对当前内幕交易案件频发的现状。因日本法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规定方式与我国较为相似,且相关案例资源比较丰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日本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归纳日本法相关规定的特点、找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将来可能的进路,并为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
简介:辩诉交易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对其的讨论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上探究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是远远不够的。隐藏在制度后面的是更深层次的观念、传统文化、民族习性,以及现有的一系列司法制度所固化或强化了的社会心理和司法理念。在讨论辩诉交易的可行性时,很自然地要与刑罚目的纠缠在一起。然而,刑罚目的是一个古今中外一直争议很大的命题。例如,有报应论、功利论、预防论、威慑论、忠诚论,惩罚说、改造说、预防说、双重目的说、三目的说、预防和消灭犯罪说、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等等之争。的确,像这样的论述在通常理解上是无可厚非的:“刑罚目的一经确定,便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体制为其赖以实现的手段。因此,刑罚目的也是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它对于刑罚制度的确立具有无可辩驳的重要意义。”犤1犦然而,事实并非“刑罚目的的确定———立法———刑法文本的产生”这么清晰简单,我们只要试着设问:谁能从现行的刑法文本中归纳出我们的刑罚目的是遵从上述的什么论或什么说?难道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就是那么思维清晰地以某一种学说为指导来设定刑罚的吗?事实上,“所谓立法者或立法机关,是一个组织体而非一个有血有肉的自然人,立法机关并无只有自然人才有的意图、意思、意志,…...
简介:因为缺乏有关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现阶段第三方交易平台活动中的纠纷丛生,各主体的合法权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威胁。为了推动今后第三方交易平台这一重要电子商务形式的长期、健康发展,通过探讨各项理论争鸣并比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做法,一个合理的方案应当是确立第三方交易平台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并结合其自身网络化等特点以及电子商务具体实践情况,设计相应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