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2008年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此后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中正式确立一般反避税规则制度。但该制度的运行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核心要素不明,究竟是以经济实质原则为准还是以商业目的原则为准,抑或是二者需同时满足,我国税法未能做出明确规定。二是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其解释权为行政机关所掌握。行政机关以国库主义立场解释税法,成为实际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制造者,有侵害纳税人权益之虞。借鉴域外经验,我囯一般反避税规则应做如下完善。在实体上应确定以经济实质原则为唯一判断的“一元标准”。情况特殊时,纳税人可以主观要件——合理商业目的为豁免理由,但应建立严格程序标准并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法律渊源上,除完善一般反避税立法外,还应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释税法的职能,以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为发展路径,限制行政机关的恣意解释。
简介:在国际关系中是否存在超越国家确立、参与、同意的规则之外的标准与规范,是一个自现代国际关系产生之初就存在的争论。这种超越人定规则(实证法)的规范一般被称为自然法。从历史发展的实际经历与世界存续的理论逻辑而言,这种自然法不仅应当存在,而且也真实地存在过、存在着。国际关系中的自然法对于认识人类社会的演进规律,对于判断与规制国家的立场与行为,对于解释国家的兴衰命运,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国际关系中的自然法在内容上并不是绝对的、固定不移的,而仅仅是相对的。它并不是一套精确的规律,而是一个相对的阂值;它随着时空条件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国际关系的总体结构和人们的认识进化而形成的观念集合;同时,它在实施的进程中也存在着柔性和时间延续的特征。然而,尽管国际关系中的自然法是一种相对的规则,也不能完全忽视它的存在,必须充分相信此种自然法即国际关系中的伦理道德的重要意义,才有可能摆正国家的位置,确立妥当的国际发展战略。
简介:外空军事化、武器化的发展以及现行国际法的缺陷导致在外空发生武装冲突的可能性不断增加。国际人道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冲突各方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战争灾难。基于现行国际人道法公约、外空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法院的相关裁决和咨询意见,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外空存在充分的法律基础。但现行国际人道法主要是从传统的陆海空战争背景下发展而来,鲜有涉及外空的直接规定,这为国际人道法在外空的具体适用带来相应挑战。比例原则、区分原则等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在外空中的适用既要考虑其传统发展路径,也要考虑外空的特殊性。中国应坚持不得在外空使用武力的原则,同时积极参与阐释适用于外空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规则的国际进程,并制定相应的外空作战指导手册或规则。
简介:从法理的角度看,维持和平行动的中立性及其对武力的使用的合法性并不影响或者排除国际人道法对其的适用;并且,从事实的角度看,不仅多项维持和平行动的实践情形已经突破了维持和平行动本应具有的中立性,不同层面的联合国法律文件也明确规定了维和部队应当遵行国际人道法。由此,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不仅介入到了冲突当事方之间的武装冲突并且使用了武力的情况下,国际人道法应当得以对其适用。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仅国际人道法的"普遍性原则和精神"得以适用于维持和平行动;相应地,维持和平行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具体情形则主要包括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关于保护平民、给予平民人道待遇和给予被拘押者人道待遇的要求。
简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气候变化领域广泛适用,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框架下气候谈判的基础。国际海事组织(IMO)根据UNFCCC《京都议定书》的授权从事国际海运减排工作,其确立的平等减排原则与CBDR原则在海运减排适用中的冲突成为了海运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分歧的焦点。2016年11月4日生效的《巴黎协定》中的CBDR原则要求缔约国全员自主减排与IMO要求的所有缔约国的船舶平等减排的理念和方法越来越接近,冲突不断弥合。国际海运业应当充分利用《巴黎协定》生效后全球气候治理的新机遇,认识到CBDR原则适用于海运减排的可行性,在坚持IMO减排思路的基础上,采用基于市场的措施,引入清洁发展机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等手段,作为整合CBDR原则与平等减排原则的冲突以及将该原则融入到国际海运减排领域的可能路径。
简介:在当今的中国环境下,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走一条本土化与国际化和谐共存的道路。从普遍性意义上看,将国际法和比较法'融入'固有课程编制,是国内法学院应该选择的一条道路。这种模式不会引起固有课程的结构性变化,打乱固有的课程教学,而是可以在稳定固有教育模式的前提下探索国际化。并且,课程的开发是学院可以自主决定的事情,变数不会太大,每个学院可以根据自身的实力决定是否聘请外教,是否办成两个学位。此外,原有的学生群体并没有改变,毕竟大部分的学生还是以本土化的学习和研究为主。同时,融入国际法和比较法课程又适应了部分学生国际化的需求。因此,这种模式最为稳妥,可以稳步推进.假若不顾现实条件,大量地引进新项目、新机构而又没有足够的课程基础,只会昙花一现,不会长远,甚至也会造成学生国际化不行、本土化不能的局面。
简介:"修正的属地主义""修正的普及主义"和"国际司法协商"三种方式逐渐打破以往"属地主义原则"和"普及主义原则"两分的立法模式,成为各国跨境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立法模式的主流选择。在中国跨境破产国际合作建设中,韩进破产案件对中国跨境破产国际合作模式的选择有着深远影响。中国应当选择"修正的属地主义"立法模式,积极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效力,引入主要破产程序与附属破产程序概念,积极参与跨境破产合作。在"一带一路"与司法国际化建设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5条的互惠原则应当继续细化完善,坚持《南宁声明》承诺的互惠做法,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成互惠关系。在缺少跨境破产具体程序规定的情况下,借鉴示范法具体内容,个案适用破产议定书模式,建立灵活有效的跨境破产国际合作制度。
简介:在法律上,人民币的国际化与我国外汇管制的法律制度直接相关。我国以《外汇管理条例》为基本立法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虽已初步构建了人民币国际化所需的跨境循环流通渠道,但目前仍有诸多缺陷。基本立法理念过时,未树立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目标;立法层级较低,体系杂乱,'正面清单'的立法模式不利于人民币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放开;从内容上看不恰当的资本管制使人民币跨境流动仍有障碍,政府主导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易诱发投机资本冲击,不健全的监管体系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对此,我国应以人民币国际化为目标,整合现行法律规定,构建以外汇法为核心,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统一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解除资本项目兑换的桎梏,推进人民币汇率机制市场化,建立双维度的跨境资本流动风险防范体系,实现人民币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