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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上海一家公司的董事长许森上街时被一辆车撞伤。孰料几个月后,肇事司机陈东诚将他告上法庭,说他借了自己600万元逾期不还,请求法院判决其归还本息。许森大呼冤枉,声称两人因车祸才认识,连朋友都算不上,对方怎么会借600万元巨款给自己呢?可许森的妻子陈晓蕙却坚称丈夫借了陈东诚的钱,而且自己是见证人。一个肇事司机会借给素不相识的人600万元巨款吗?许森的妻子是帮理不帮亲,还是事情本身另有隐情?

  • 标签: 真相 借贷 肇事司机 法院判决 事情本身 董事长
  • 简介:王怀忠,男,57岁,曾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2002年9月28日,被依法罢免人大代表资格。2002年9月30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王怀忠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

  • 标签: 被告人 人民币 安徽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职务便利
  • 简介:本文对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的子公司的报表合并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处理子公司超额亏损时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 标签: 子公司 超额 亏损 会计处理
  • 简介:一、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现状。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根据规定,所有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

  • 标签: 财产申报制度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有大中型企业 收入申报 领导干部
  •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自设立之日起,就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文试图运用博弈论这一数学方法为工具,通过比较相关当事人的收益在有无该罪名时的变化,分析研究该罪名怎样影响他们最终的决定,结果表明,虽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贪污腐败分子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对反腐倡廉有一定的司法救济作用,但总体来看,由于该罪名客观上减少了司法机关取证的激励,增大了潜在的腐败分子的期望收益,与最初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因此该罪名的设立是弊大于利。

  • 标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肯定论 否定论 博弈 纳什均衡
  • 简介:被告人周镇宏,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曾任中共广东省茂名市委书记,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2年9月28日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依法终止代表资格。2013年2月23日,其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被告人周镇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2月8日立案侦查,2013年6月13日侦查终结。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交由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南省信阳市人

  • 标签: 周镇 侦查终结 代表资格 审查起诉 立案侦查 河南省信阳市
  • 简介:被告人王昭耀,男,194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第十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5年8月19日被罢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2005年9月17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

  • 标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受贿犯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政协副主席 安徽省 省委副书记
  • 简介: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刑法学界有不作为说、持有说、作为与不作为说之争,文章对以上各种学说作了探讨,进一步分析了持有的性质.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的行为.

  • 标签: 巨额财产 作为 不作为 持有
  • 简介:我国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确立到现在已有十余年,但至今理论界对此罪的争议颇大,给司法操作带来极大困惑。笔者通过立法价值的权衡,揭示本罪的实然性选择,希望对司法实践起到指导作用。

  • 标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犯罪事实 犯罪构成 立法 功利价值
  •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查处率低、查处难度大。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之一是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正置”,这与立法上的“倒置”形成悖论,而“倒置”的立法原意是符合该罪的立法理性和各国实践的。当前,应当在大力完善司法环境的前提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强调行为人证明责任的弱化和与推定的结合使用。

  • 标签: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司法环境 推定 财产申报
  • 简介:"面对我国公务腐败的严峻形势和惩治腐败的迫切需要,如何通过本罪(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引者注)解释,加大打击腐败分子力度,是摆在学者们面前的新任务。"[1]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出现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当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在此基础上,1997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

  • 标签: 实行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 惩治贪污 证明责任 犯罪所得 如实供述
  • 简介: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且经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核准必须追究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起诉,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我国刑法第76条依据法定最高刑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追诉期限。第78条又明确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同时,我国刑法还有时效中断与延长的详细规定。然而,1988年1月对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

  • 标签: 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 差额巨大 行为人 追诉时效
  •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不是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不作为,而是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因而属于持有型犯罪。该罪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而是一种立法推定,是证明对象的变更。该罪的溯及力及追诉期限起算的时间节点均为结束非法敛财之日,因而离退休人员也能成立本罪。该罪只是在理论上有成立共犯的可能,但实践中难以认定。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也不宜认定成立本罪的共犯,进而在来源不明财产数额的计算上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家属参与保管财产的,应以赃物犯罪论处。主动交代存在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能够成立该罪的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该罪判决生效后查明真实来源的,只要行为人已尽自己所能积极地说明了财产来源,就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判决。

  • 标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实行行为 证明责任 共犯 自首
  • 简介:<正>一、导言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关于刑法中持有的理论叙事,主要沿着这样一条问题理路:从"持有属于行为"的基本命题出发,在"持有的性质"、"持有的归宿"等名义下,在行为方式的意义上对持有进行把握,即论述持有属于作为、不作为抑或一种独立的行为形式(即第三种犯罪行为形式)。其结果,学界陷入迄今仍无法取得统一的"作为说"、"不作为说"和"独立的行为形式说"等三种主要观点之中。原因被归于持有"独特的存在论特征"。

  • 标签: 行为形式 行为方式 危害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 事实关系 特定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