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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樊女士花两万多元在一家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但手术没成功。而后她得知,那家医院根本没有做“试管婴儿”手术的资格。在向医院要求退还医疗费未果的情况下,樊女士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这是全国第一起因“试管婴儿”手术失败引发的官司。

  • 标签: “试管婴儿” 医院 医疗纠纷 南阳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简介:通常认为,人的性别非男即女。其实,在严格意义上,人的性别有男、女、假男真女、真男假女、非男非女、现实的性别与出生时的性别不同等复杂情况。从医学角度说,施行变性手术是治疗易性癖的方法之一。但是,人的性别决不单单是个人的私事,人的性别不但对其自身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最为基本的问题是,由于人为的手术改变了患者原有的性别(生理性别),

  • 标签: 私事 法律意义 变更 施行 情况 个人
  • 简介:在《法学家茶座》第7辑中,汤啸天先生发表了《为性别变更手术浇一瓢凉水》,提出入的性别不但对自身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性别变更带来的问题在法律上无法回避,在伦理方面则更为复杂。今天,汤先生从人权的角度,为性别变更手术又浇了一瓢凉水。

  • 标签: 人权 变性手术 易性癖 生命伦理学
  • 简介:<正>手术签字通常认为是在医方为患者提供损伤性治疗前,手术患者或其代表人对其提供的同意书签字表示同意手术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手术签字制度,卫生部82年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国务院96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有相关规定。几十年来,医疗机构和患者都忠实地执行这种手术签字制度。这项制度对于

  •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 签字制度 知情同意权 附随义务 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行为
  • 简介:首先,您在手术书上的签字不能成为医院的免责理由。医院医生在实施手术中对您造成的伤害不是意外事件,医生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其次,这种完全免除医院故意与重大

  • 标签: 民法通则 医院 免责事由 手术 意外事件 重大过失
  • 简介:回归人员,是指从监狱复归社会的人员,包括假释出狱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及特赦出狱人员。回归人员社会保护,是指帮助回归人员适应社会生活,预防其再犯罪所进行的活动。回归人员社会保护是一项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工程。自1772年英国监狱改良鼻祖约翰·霍华德(JohnHoward)创立出狱人员保护民间团体以来,美国、丹麦、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日本等国相

  • 标签: 社会保护 回归社会 预防犯罪 刑罚经济 犯罪者 刑满释放人员
  • 简介:<正>目次一、引言二、美国法的考察三、日本法的考察四、信任义务理论的重构五、结语一、引言债券市场与股份市场是经济腾飞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因素,而我国至今为止一直依靠着股份市场来牵引经济的发展,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健

  • 标签: 债券持有人 债权人保护 公司财产 公司法理论 董事责任 债券契约
  • 简介:法益概念经过了权利侵害说、财保护理论的发展,最终通过宾丁作为实证主义表现而固定下来,但真正带来决定性进步的是韦尔策尔对思想理论与结果理论的区分,并将法益理解为规范保护的对象。法益保护理论的机能并不在于将启蒙主义自然法思想移入刑法中,而是将结果伦理思想贯彻到刑法中。由于刑法不是为了追求什么政治性志向,跨实证的法益概念作用非常有限。韦尔策尔意义上的法益保护理论具有明确构成要件、体现结果伦理导向及实现政治过程的自我联结的机能。但法益概念与法益保护理论同样存在一些局限性。

  • 标签: 法益概念 法益保护理论 结果伦理
  • 简介:原告邹金全现年28岁,系被告峨眉山市川主乡荷叶煤矿采石厂工人。1999年1月10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采石厂作业中被石块砸伤。经医院治疗后.峨眉山市劳动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情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荷叶煤矿对原告邹金全按三级伤残标准,并依照《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48号文件”)支付了各种费用。但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法律规定足额赔偿。于2000年9月25日向峨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标签: 工伤职工 2000年9月 护理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乡镇企业管理局 生活
  • 简介:机动车辆的不断涌现,带给人们生活便捷的同时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尤其是颅脑损伤及由此导致的精神损伤危害更大。精神损伤后部分人需要护理,但现阶段由于国内没有统一标准,精神损伤后护理依赖等级的评定一直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难点。通过对精神疾病不同的临床表现结合与伤残等级关系的分析,建议依照不同的伤残等级及具体情况综合加以评定。

  • 标签: 交通事故 精神损伤 护理依赖 司法鉴定 建议
  • 简介:'复制'在数字时代遭遇了法律尴尬。临时复制、私人复制、搜索性数字图书馆复制等三类复制行为对版权法提出了挑战。通过一些特定条款的修改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复制问题。传统的理论多是从合理使用的角度试图为这些复制行为进行辩解,以寻求正当性。本文却换一个视角,直接从根本上讨论版权保护基本理念的改革,认为在信息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的中心应该从复制权转变为传播权,从而构建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版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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