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继戈德伯格诉凯利案将正当程序保护扩展至社会福利领域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在马休斯诉埃尔德里奇案中对正当程序的具体衡量标准予以了明确。就程序正当性问题而言,本案的争点为,终止社会保障伤残津贴决定前,是否需要采取正式的听证程序。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情境化”的衡量标准,即行政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需在考虑以下三个因素的基础上,个案化地作出判断:第一,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利益;第二,因为现有程序而使相关利益遭到错误剥夺的风险,以及附加的或替代性程序保障所可能具有的价值;第三,政府利益,包括所涉及到的行政职责、采用附加的或替代性程序所造成的财政及行政成本。经过上述两个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逐渐扩大了正当程序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又确定了灵活的判断标准。
简介:商品开袋验货后能否退货?'海淘'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3月15日起,《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新规细化填补了不少监管空白,有望更加给力地保护消费者网络购物的合法权益。3月15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了不适用退
简介:反思平衡在《正义论》的论证结构中究竞处于何种位置,它与契约论如何分工、衔接,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清晰的说明。本文试图论证,对正义观的最终辩护应由正义观与深思熟虑的判断之间的反思平衡来完成。反思平衡的主体不是原初状态中的道德人,而是现实中的我们。在反思平衡中,与深思熟虑的判断融贯度最高的正义观便是最佳的正义观,在此意义上,这一正义观获得了辩护。《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观是反思平衡所面对的无数正义观中的一种,而契约论是罗尔斯为构造自己的正义观采取的方法。因此,契约论并不提供最终的辩护,它只负责构造一种正义观,这一正义观最终从它与判断的反思平衡中获得辩护。
简介:黑格尔将'行为'界定为主观、道德意志的外在表现,即'行为'应当是'有意'的。受此影响,刑法学界的黑格尔学派将行为表述为'具备责任能力的人在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举动'。这种行为论在促进间接正犯论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处罚的漏洞'。李斯特以降的行为论实际上都是在坚持'有意性'的同时修正黑格尔学派行为论。但在说明过失犯以及不作为犯的'有意性'方面,各种行为论都遭遇了不同方式的困境,也都在谋求某种方式的突破。近年来兴起的'否定的行为概念'('个人的回避可能性论')试图以'回避可能性'取代'有意性'来说明行为的本质属性。虽然该理论尚未成为德日刑法学的通说,但在统合作为与不作为,说明过失犯的行为性等方面,该理论已经显现出了独特的优势。
简介:目力所及,在公司法研究中,代理成本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该理论认为,通过强制公司向股东分配更多控制权以降低管理者代理成本是法律应有作用。然而,该理论不能解释股东何以愿意投资于限制其问责管理者权力的公司。本文论述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指出公司治理结构达致最优时,能最小化投资者行使控制权时产生的被代理人成本及管理者行使控制权时诱发的代理成本。由于控制权最优分配因公司具体情形而异,股东权限程度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治理结构,而公司则从这些治理结构中理性选择。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比代理成本理论在实证预测上更为准确,其还提出不同的政策处方:立法者应允许每个公司基于公司具体的被代理人成本与代理成本之间的授权替代率(delegationsubstitutionrate)来调整治理结构,而不是禁止甚或强制性推行某些治理结构。
简介:2015年1月1日,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槊与谢某锦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在新《环保法》施行的第一天正式起诉并立案受理,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几个实践难题都在该案得到了妥善处理,对今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作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本案中得到了积极有效的应用,今后应当通过立法途径构建和完善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资格、诉讼地位、权利义务、出庭程序、意见效力、选任监督、运行保障等相关制度,从而保证具有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理,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简介:目力所及,在公司法研究中,代理成本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该理论认为,通过强制公司向股东分配更多控制权以降低管理者代理成本是法律应有作用。然而,该理论不能解释股东何以愿意投资于限制其问责管理者权力的公司。本文论述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指出公司治理结构达致最优时,能最小化投资者行使控制权时产生的被代理人成本及管理者行使控制权时诱发的代理成本。由于控制权最优分配因公司具体情形而异,股东权限程度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治理结构,而公司则从这些治理结构中理性选择。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比代理成本理论在实证预测上更为准确,其还提出不同的政策处方:立法者应允许每个公司基于公司具体的被代理人成本与代理成本之间的授权替代率(delegationsubstitutionrate)来调整治理结构,而不是禁止甚或强制性推行某些治理结构。
简介:作为“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6年的高尔集团案对于新加坡和中国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领域具有积极的意义。在高尔集团案中,南京中院对互惠的认定仍秉持事实互惠的标准,但一定程度上也是“一带一路”建设下所倡导的法律互惠推动的结果。此外,2017年6月《南宁声明》所确立的推定互惠原则进一步加强了未来我国和新加坡之间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为两国之间的互惠关系提供了进一步的保证。在今后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可以同时考虑事实互惠和法律互惠,对于互惠关系无法确立时,则可适当考虑推定互惠的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