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成为商人们从事国际贸易所遵循的基本规则,是普遍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正确地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的误解,简化合同条款,减少和防止争议的产生.但是,不恰当地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却可能正是造成当事人之间误解的原因和产生争议的温床.本文将着力分析在使用国际贸易术语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阐述如何正确使用国际贸易术语.
简介:一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法律,是199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于199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条第3款对什么是商业秘密作了较为科学的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简介:目前,对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和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议》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定义,人们更多地关注了其字面表述所体现的彼此间的差异,对其彼此间实质的联系却认识不够。由此导致在对我国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时,不恰当地将两种版本的定义对立化。但根据条约解释理论,ISO/IEC与《TBT协议》对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定义并不冲突,而是彼此充实,后者正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基于自身目的予以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正确使用标准与技术法规术语,建立与完善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把握贸易自由化与本国贸易利益维护间的平衡,实现对外贸易中利益的最大化。
简介: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修改好该法,上海市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和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和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很想听听德国公司法专家对我国《公司在(修订草案)》意见的要求,社科院在外事处的积极配合下,与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和上海市工商局于去年2月22日联合举办了“中德完善公司立法研讨会”。李飞副主任等四位负责修改公司法的全国人民大法工委立法专家与三位德国公司法专家和上海有关研究人员,面对面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逐条进行了深透的研讨,效果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