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难点是危险方法之界定.可考虑引入不能犯的危险判断学说并适度改造,其危险判断体系为:判断资料以可查明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主,但特殊情况下可考虑一般人认识到的事实;判断时点以事前判断为基础,但判断主体可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事后判断的必要性;判断基准以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为准,对于特殊情形、特定主体等,可考虑本人认识到的情况;鉴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因开放式犯罪构成要件规定而易成为口袋罪,应严格把握判定危险方法的范围,并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在此基础上,应以极端暴力性所支撑的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重大危险状态为准进行定量对比分析.
简介: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我国经济不断飞速发展,不仅带动了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也对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自恢复硕士研究生教育以来,我国就非常重视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强调“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高水平、高质量的硕士研究生是国家和社会急需的较高层次的人才”.伴随着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的增加,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对研究生的期许也越来越高.纵观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发展方向,以及社会发展、经济建设需求,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已经成为研究生教育与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是一个值得高校、社会及政府认真思考的重要任务.应当从评价指标和评价原则的确立入手,具体分析如何确定评价标准、如何量化评价标准并确定不同评价标准的权重比例.最终构建一套量化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方法.
简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