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届时香港将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而成为我国主权下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现行香港法律与我国全国性的法律在内容上存着极大的冲突。随着收回香港时间的迫近,我们有必要正视这种冲突并寻求妥善解决的办法。香港刑法是香港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现行香港刑法的内容一方面包括直接引入香港适用的英国刑法;英国政府为行使其对香港的统治和控制,根据香港地区实际情况而由英议会专为香港制订或由香港立法局制订的刑事法令;英议会为英属
简介:洗钱活动是近几十年来伴随贩毒等有组织恶性犯罪的肆虐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撅的一大社会公害。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越来越多的国家颁布专门法令,加大了执法力度。我国旧刑法对洗钱罪没作规定,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作了修改补充,并被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新刑法所吸收。但是,仅有这一条款,对有效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是远远不够的。比如:如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防患于未然?金融机构发现性质可疑的钱款与交易应如何处理?司法机关如何具体认定洗钱活动?这些问题都因条文规定过于简单而缺乏操作性,不利于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的展开。香港是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在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方面有较完善的
简介:近年来,接二连三的公司清盘消息,如无边落木萧萧而下^[1].消息背后,涉及许多财产损益问题及有关法律问题,影响中港两地经济正常运作.公司清盘,是指依法定程序结束无力偿债的公司。对无力偿债又缺乏资金来源的公司来说,申请公司清盘可谓避无可避,但宣告公司清盘又会令债权人蒙受巨额损失。如何平衡债权人、公司股东、公司员工以及与公司有商业交往的第三者之间的利益,中港两地工商界及法律界皆甚焉关注。公司清盘法例的目的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结束无力偿债公司的商业运作,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其次,是公平合理、有秩序地处理无力偿债公司的财务事宜;第三,是防止存心不良者利用公司清盘避债,即反公司清盘避债。本文旨在与广大读者共同探讨公司清盘法例的第三个目的,反公司清盘避债,即如何防止存心不良者利用公司清盘避债。同时,本文亦会探讨如何监督清盘程式的运行,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防止清盘权利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