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吊模宰客"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扰乱了当地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吊模宰客"行为具有多样性、组织性和阶段性的特征,且不同类型的"吊模宰客"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既有区分又有联系,导致"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认定,需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吊模宰客"行为的表现和特征,二是"吊模宰客"行为关联罪名之间的区分与界限。对于蒙骗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对于胁迫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应根据交易的状态和给付对价的合理性,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对于暴力型的"吊模宰客"行为,要区分暴利的程度,一般暴力宜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或敲诈勒索罪,压制性暴力宜认定为抢劫罪。"吊模宰客"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
简介: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仅仅是一个框架性协定,所以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服务贸易争端时还需要对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表进行解释来确定争端当事方的具体权利义务。考察以往的WTO服务贸易具体案例,可以从中总结梳理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具体承诺表的解释方法。正处于审理阶段的中美电子支付服务案,其关键争点即如何解释我国具体承诺表中的银行卡市场开放承诺,运用WTO争端解决机构惯用的解释方法很有可能得出对我国不利的结果。诚然,WTO争端解决机构适用的解释方法已自成一套合理的体系,但该解释方法未对具体承诺表的特性予以充分考量,忽略了成员方做出具体承诺时的真实意图,因此需要探察如何在维也纳公约第31条的解释体系中植入这些因素使其日臻完善。
简介:道光时期,由于控告官吏勒折浮收等不法行为的京控案被作为"咨交之案"处理,因而地方官事实上成为最后的裁决者,这就使得事关民众根本利益的控告难以得到公正审理,当原告大多成为被惩治的对象,法律的天平更多向权力一方倾斜时,累积的官民二元社会问题也就有了全面撕裂之虞。本案的主角叶墉从告发书吏开始,走向开设客店,雇请讼师,包揽南汇县京控,并隐然建立从案源、作词,到伴护、投递全过程,覆盖省城至京城间的讼师活动网络。而作为劣迹累累、无数次京控中被告的南汇县漕书朱超宗,尽管短时间受到惩罚,但旋即回复原职(役),继续鱼肉民众。而叶墉的后继者们,仍然在一开始就知道结局的京师之路奔走,毕竟,到皇帝那里评理是他们最后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