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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法官面对个案理解、解释、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应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并根据案件事实衡平个别正义.法官之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发现法律,乃是因为法律适用就是法律解释,没有法官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就不可能有法律适用.依照法治原则,发现法律首先应从法律正式法源中去寻找,只有当正式法源中没有明确标准或虽有标准但该标准与个案正义严重背离时,才在非正式法源中寻找可以接受的答案.

  • 标签: 法官 司法过程 法律发现 法律适用 法源 法学方法论
  • 简介: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前奏,法律发现能贯彻形式法治观的根本原则和精神,并阻止实质法治观对形式法治观的颠覆,因而成为法官坚守法治思维的第一步。根据法治思维的要求,法官在运用法律发现方法时,应当把非正式法源纳入正式法源中,把法源纳入整个法律体系中。运用法治思维协调法律发现和其他法律方法之间的关系,防止法官的任性和法律方法的滥用,一方面要用法律发现的结果限定其他法律方法的运用,另一方面要重点加强对法官运用能动型法律方法的限制。

  • 标签: 法律发现 法治思维 法律方法
  • 简介:发现债务人财产对破解执行难,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追究拒不履行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促使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减少协助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提供线索、债务人申报、法院的搜查与调查、其他国家机关的协助、群众举报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主要途径。为了增强发现债务人财产的能力,应当建立起富有实效性的财产申报制度,应当强化法院的职权调查,应当健全协助执行机制,充分运用搜查手段,继续实施和推广法院在执行中创造的新举措。

  • 标签: 民事执行 债务人财产 发现方法
  • 简介:在司法审判中,实用主义法学始终奉行的是“效用”理念。具体来说,以“逻辑”传递着对发现法律的尊重;以“经验”护佑着对创造法律的追求。具体司法策略主要有四点:重视个案权衡而不否定系统司法的整体考量;看重判案结果而不偏执其中的目标选择;主张经验当家而不背离抽象法律原则的取向分析;尊重形式主义但不屈尊为“替补”的心态把握。

  • 标签: 实用主义法学 法律发现 创造法律 启示
  • 简介: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了新证据、新事实,并由此使案情发生重大变化,使案件符合起诉条件,而被害人又没有向法院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就此加以规定,在此,笔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原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这种处分是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它只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止①。虽然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j就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使诉讼不进入审判阶段,但这种法律效力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是有区别的。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实体判决,是对诉讼案件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按照“一事不

  • 标签: 检察机关 不起诉决定 新的证据 起诉条件 刑事诉讼法 提起公诉
  • 简介:与几年前、十几年前相比,民事司法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案件登记制之后,民商事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实行法官员额制之后,每个员额法官的工作量也相应地大大增加。如何保证案件质量,是一个十分艰巨的问题。与诉讼中法律适用的问题相比,证据法方面的事实发现和认定的公正性或结果的可接受性则更为重要.

  • 标签: 民事诉讼 证明过程 案件数量 社会环境 民事司法 案件质量
  • 简介:检察机关依据职权提出抗诉后,在再审中应如何启动并展开庭审程序?检察机关是否应在履行抗诉机关职责的同时充当申诉人的角色?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被申诉方应当如何确定?庭审活动是否应遵循民诉法规定的程序?本文以一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抗诉案件的再审庭审程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 标签: 自行发现 民事抗诉 再审程序
  • 简介:2004年10月9日至1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和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中德日法学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代表主要有来自中国、德国和日本的学者,此外还有韩国、瑞典等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共近200人,研讨会收到论文(中文、德文、英文和日文)80余篇。

  • 标签: 法律全球化 比较法研究 法学院 代表 中国政法大学 国家
  • 简介:股份合作企业往往同时包含几种企业制度,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企业制度。企业内部法律关系比较混乱,股东的地位与权利、股权设置、组织机构等方面都不规范。因而它不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不是独立的企业形态。

  • 标签: 股份合作企业 企业形态
  • 简介:风潮迭起的企业并购实践呼唤企业并购立法。并购行为复杂、繁琐,且涉及多元的利益主体,为使并购规范、有序地进行,必须贯彻体系化的立法思想,建立我国企业并购的法律体系。本文首先分析了企业并购的法律涵义、法律性质和特征,并对两大法系的立法例及其特点作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企业并购的现状,提出了建立我国企业并购法律体系的立法构想

  • 标签: 企业并购 立法 法律体系
  • 简介:湖北省企业家协会和武汉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依法治厂”研讨会,着重研讨《企业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经验、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湖北省企业家协会会长杨志国同志在开幕词中指出:《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关系、规范企业行为的基本法,是依法治厂的基本依据,也是企业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的基本准则。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马克昌教授在会议总结中强调:保障《企业法》实施、实现依法治厂,必须继续实行政治体制改革,使国家逐步由人治转变为法治,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只有具备这样的大气候、大环境,依法治厂才能切实做到。企业界的代表认为:贯彻实施《企业法》不仅是企业的事,而且是整个社会的事;《企业法》不仅对企业行为有约束力,对政府管理部门也应当有约束力。法学界的代表提出:《企业法》贯彻实施不尽如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虚无主义在新形势下的复活,其主要特点就是有法不依、以权代法。克服新的法律虚无主义的对策,是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层的法制观念,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系统。

  • 标签: 贯彻实施 武汉大学 基本依据 约束力 法制观念 依法治厂
  • 简介:<正>我们在贯彻《企业法》时,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认真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作为企业的主要领导人,要负责领导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行使国家赋与的管理企业的权利、代表企业对国家负责.因此必须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制.我们实行的是厂长兼党委书记的形式。对厂长兼党委书记问题原来是有些不同看法的,从我厂两年来的实践看,这

  • 标签: 党委书记 企业管理制度 行政领导 企业法 厂长负责制 领导体制
  • 简介:企业名称转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我国对企业名称转让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99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企业名称──规定》)第23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名称通知》)第17条等法律法规中。在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行为复杂化和市场范围开放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名称转让的规定愈来愈暴露出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例如:企业名称各个构成要素是否都能转让,企业名称能否单独转让等问题,法律都没有作更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对有关法律规范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深入研究的也寥若晨星。有感于此,笔者撰写拙作,希

  • 标签: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权 行政区划 组织形式 人格权 许可使用
  • 简介:企业形态法定不应被理解为立法设定的企业形态标准应当是严格而封闭的。法定企业形态来源于对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企业形态的抽象概括。企业形态法定为法律对现实中不同形态企业的规范提供了一个关于企业形态的典型标准。这一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以适应现实中众多不同形态企业的良性发展需求和众多不同投资者合理的现实需要,从而鼓励投资。同时,立法应重视建构企业类型,以弥补作为概念的企业典型因具有抽象概括的性质而存在的不足。当现实中的某种企业形态有单独立法需要时,应该及时立法以创造新的法定企业形态。目前,我国以责任和组织化程度为标准划分的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企业形态立法过于概念化和封闭化,而适应不同合作社形态的合作社法律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

  • 标签: 企业形态 法定主义 类型化 开放性立法
  • 简介: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不能代替企业内部的管理创新,在现代企业的创新体系中,由于管理创新具有周期短、费用少、风险小、整合性强、创新成本低的特征,而处于综合统筹、指导协调地位。在市场经济机制下,由于政策法规、经济现象总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不能对管理创新的内容作一系统、全面的概括,但可以通过建立管理创新矩阵来全面认识创新的主要内容。

  • 标签: 创新体系 管理创新 创新矩阵
  • 简介:<正>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既给予每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机遇,也使每一个企业都同样地面临着破产、倒闭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如不树立起优秀、鲜明的企业形象,便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也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下面,就现代企业形象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初步见解.一、现代企业形象的含义在现代社会,企业形象是指能够引起人们注意的企业的外貌与内涵,是消费者和社会大众对企业的整体评价。外貌指的是表层外在形象,如高大的厂房,鲜明的标志,美好的环境等。内涵一是指深层内在形象,如企业精神面貌;二是指综合实力形象,如先进的技术装备及经济效

  • 标签: 现代企业形象 企业间 内在形象 形象建设 企业文化 综合实力
  • 简介:我国国有企业在现实中承担的职能既有经济性的也有公共性的,而这两种职能本身是无法兼容的。在未来的国有企业立法中,应将公共职能与经济职能分离。公共职能应交由不向民间投资开放的特殊国企承担,承担经济职能的国有企业则要与普通企业公平竞争,其长期垄断的领域也应向民间投资不同程度地开放。

  • 标签: 国有企业 公共职能 经济职能 立法定位
  • 简介: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胡建忠199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它对审理此类经济纠纷案件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就经济审判适用该《批复》确定企业开...

  • 标签: 开办企业 民事责任的承担 清算组织 企业开办 注册资金 自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