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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个2.73·1.82米的监房里,孤怜怜地住着一个人。他吃饭一个人,看书一个人,醒着一个人,睡觉一个人。他一个人在那监房里已住了10多年。除了几名看守,他只能每2星期看到他的兄弟。他们只能把手指头伸过铁栏栅接触。这就是他与别人的唯一接触。他的名字叫莫迪凯·瓦努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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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卢鸿福在《检察日报》上撰突认为,从实情况看,人大代表的建议属建设性、指正性、前瞻性的居多,而带有质问、叫板、指责性质的批评很少见。

  • 标签: 人大代表 批评权 《检察日报》
  • 简介:犯罪客体本身是政治需要而非法律的产物,刑法作为一种规范表现不应有犯罪客体存在的空间,刑法要保护的社会利益可以体现在刑事立法的原则性规定中,一旦刑事立法确定后.犯罪客体不应再具有独立的评价功能。

  • 标签: 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 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
  • 简介:地方保护主义话语体系在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处于主导性地位。司法地方保护主要发生在1990年代中期之前。1992年启动的经济、社会、政治的结构性变革,使得地方党政官员进行地方保护主义的激励逐渐弱化,障碍性条件增多。作为精于计算的理性人,诉讼当事人诉诸于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干预,不管是在一审还是二审中,在成本—收益计算和风险量值上都优于诉诸于地方党政官员,因此其成为优选方案。来自上级法院的意见或没有正式行文的打招呼,成为审判中外部干预的主要形态。以抑制地方同级党政机关干预,倚重上级法院管理为内容的研究,错置了基本的关注方向。

  • 标签: 地方保护主义 上级法院保护 优选 常态
  • 简介:<正>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这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此项权利属何种性质,理论界有不同意见。国内部分宪法学术论著和院校的教材中,将其划归为公民政治权利的范围。笔者认

  • 标签: 检举权 公民政治权利 批评 申诉 建议 控告
  • 简介:近现代之交文学批评的自我反思构成了中国文学批评观念现代转型的重要契机;这种转型的路向不仅表现在批评义界的嬗变中,更表现在对文学批评性质的多层次的认识深化过程中,且这种不断深化的认识直指文学批评本体问题。批评本体认识方面的自觉是中国文学批评现代转型的重要征象。中国传统"诗文评"向现代文学批评的转化并非完全是西方强势文论强制同化的结果,更是中国本土文学批评在同化与顺应的文化与文论运演格局中去获得最大限度的批评适应力的运动过程的产物。

  • 标签: 中国文学批评 批评观念 现代转型 西方文论
  • 简介:法治精神指的是观念层次上的法治。揭示法治的内在精神旨在加强法治的“软件”系统建设。法治精神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法治理想;二、对法律的信仰;三、法治的价值取向;四、治法原则。

  • 标签: 法治 法治精神 理想 价值 信仰 原则
  • 简介:<正>《民法通则》颁布已有三年,它所确立的原则打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坚冰,至此,我国法制和法学走到了一个广阔的新天地。但它规定的精神损害的范围狭隘,未把刑事犯罪案件中的精神损害纳入其中,也未确立赔偿的标准和原则。以致法学界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也处理不一,使得这一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精神损害的本质、范围和赔偿原则加以明确。本文拟对这个问题作一探讨。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 加害人 受害人 人身权
  • 简介:与其他类型司法鉴定相比,司法精神鉴定较为特殊。精神医学的特点决定了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与司法精神鉴定直接对接,且鉴定意见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错误。鉴定人在刑事责任认定问题上的强势、鉴定内容无法通俗化表达、鉴定意见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客观存在。如果实体的改革无法达到目的,那么对诉讼程序进行调整,如加强程序的参与性,建立重点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选任精神医学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才是化解鉴定意见风险、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 标签: 司法精神鉴定 不确定性 程序解决
  • 简介:对于共同犯罪人进行怎样的分类,这是由一国的刑法传承所决定并与其刑法文化相联系的。混合型分类方法在共同犯罪人分类这一简单但充满逻辑挑战的问题上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冲突。通过证伪方法可以彻底否定那种分工形式用来认定犯罪的错误观点。作用地位分类方法的最大优点就在于能够较好地评价各共同犯罪人在同一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此较好地评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为恰当地解决各个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奠定基础。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正犯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正犯就是实行犯;第二,正犯就是主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实行犯的主犯地位并不是必然的和绝对的。我国刑法有从犯但无帮助犯的规定。所以在中国刑法中研究帮助犯的概念还缺乏法律依据,在中国刑法学上谈及帮助犯的概念并没有必要,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引入帮助犯的概念也没有意义。

  • 标签: 刑法 共同犯罪 正犯 帮助犯 反思与批评
  • 简介:在过去的30多年,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存在通过中央分权地方政府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潮流。对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变得日益重要,其内容包括梳理分权的概念与类型,探究分权促进经济发展的理论逻辑及其思想根源,以及评析分权研究中可能存在的方法论问题。研究发现,尽管分权改革得到了世界银行在内的国际组织与许多学者的支持,但目前对于分权能否真正通过引入地方竞争机制来保护市场并推动经济的长久发展并无定论。包括"市场保护型联邦制"在内的诸多分权理论普遍存在对市场建设的制度环境进行过度假设的问题,如此分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或多或少地扭曲了。

  • 标签: 分权 地方竞争 联邦制 市场建设 经济发展
  • 简介:一我倾向于把这本书看作一个宇宙间的个体表达宇宙观的宣言书。同时,作为人类的一分子,作者还向我们传达了他对我们的生存焦灼、不安和忧虑。因此,我把它的内容粗略地分为两部分,即关于宇宙的本体论(作者好像不喜欢本体论这种表达),以及关于人类的生存论。

  • 标签: 《法的自然精神导论》 宇宙观 本体论 宣言书 生存论 人类
  • 简介: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精神上的损害要重于身体上的损害。然而,在我国精神安宁权并没有得到立法的认可。将精神安宁人格利益纳入到具体人格权中是对人们人格权的更有力的保护。

  • 标签: 精神安宁 人格 利益
  • 简介:<正>列宁是国际无产阶级的伟大导师,他虽然在世仅有五十四个年头,但是,他对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都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列宁从事革命活动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历史发展中不断提出的新课题,勇于探索,勤于研究。善于总结历史经验和群众创造,在实践中不断地把马克思主义推向前进。今天,当世界正处于重大变动的历史时期,回顾列宁在理论活动中的探索精神,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 标签: 马克思主义 列宁 社会主义 无产阶级政党 探索精神 布尔什维克党
  • 简介:<正>问题的缘起如果说,西方法学史上有一种源远流长、一脉相承的法的精神的话,那就是自然法了。那末,自然法是不是古老的中国法的精神呢?自本世纪初中国创建近代法学史至今,可以说,大多数法史学者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在我国,中国古代法属自然法的最早提出者是学界巨子梁启超。他在1904年写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十分肯定地说,儒家的法理学是“自然法”。陈顾远先生的《中国法制史》出版于1934年,其中写道:“中国法制近于自然法或正义法”。陈是中国近代法史的的开山者之一,他的观点,在法史学界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

  • 标签: 自然法学说 先秦儒家 古希腊 法思想 中国古代法 中国法制史
  • 简介:本文作者认为:《民法通则》的颁布使中国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平等是民法调整对象的共同特征。同时也是民法的首要原则与根本信念。平等使民法具备独特的调整对象,是《民法通则》对调整对象的突破性贡献。民法中的主体平等与宪法中的平等具有不同的含义与地位,但它们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契约制度成为二者的纽带。平等原则也决定了民法独特的调整方法: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方式;对交易安全的完善保障;对人身权的独特保护方式;商法中的平等交易原则的体现与功能。平等原则的树立是中国民法走向未来的起点,它对中国未来民事立法和法律适用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 标签: 中国民法 一般人格权 平等原则 具体人格权 调整对象 法律行为
  • 简介:本文主要对于作者精神权利的设置、精神权利与人格权制度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同时探讨了作者精神权利制度对于艺术创作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作者精神权利制度的完善方法,主要有扩大精神权利的赋权主体,设置新的著作权制度防止精神权利对艺术投资和艺术创作的影响,在精神权利与人格权权利竞合的情况下赋予作者选择权,以及完善继承人不保护作者精神权利时的救济措施。

  • 标签: 精神权利 人格权 艺术创作 权利竞合
  •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既要惩罚罪犯又要保护人民的原则。为更好地执行刑法,恰当地处理有关精神病患者的犯罪问题,本文现就以下有关问题作一简要介绍。一、精神病患者凶杀的病理起因精神病患者发生凶杀时都具有一定的病理起因,因此了解、分析、查明这些病理起因,对于我们鉴别精神正常与精神异常凶杀,分清由何种精神疾病引起,判断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等皆有极大的帮助。常见的起因有以下几种:

  • 标签: 精神病患者 凶杀行为 精神医学鉴定 精神病人 责任能力 精神异常
  • 简介:由于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认识和控制能力,某些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或无法控制,因而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也就成了刑事辩护的重要事由。在美国刑事审判中,精神病是无罪辩护的重要理由,判例法与刑事立法共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精神病辩护制度。在美国,精神病辩护制度的存废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精神病法律标准处于变化之中,各法域标准不一;精神病辩护的提出、审理程序、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裁定及专家证人的作用有其特点;因精神病而判无罪者的关押与释放形成了特定规则。我们可以借鉴其制度的某些合理因素,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精神病辩护制度。

  • 标签: 精神病辩护 存与废 法律标准 审理 关押与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