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风险刑法是从风险社会中引申出来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刑法话语体系,近年来活跃在我国刑法学界。对比风险社会的风险与风险刑法的风险,即可发现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风险。风险社会的风险是后工业社会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知性与不可控制性,根本不可能进入刑法调整的范围。风险刑法理论将风险予以泛化,并且主要是以工业社会的事故型风险为原型展开其论述与论证,但这与风险社会的风险并无关联。风险刑法理论在刑法应对风险的讨论中,以过失犯、行为犯与不作为犯等互法方式为例证进行说明,以此作为风险刑法理论的主要内容。但风险刑法理论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且充分的论证,而是建互在主观臆想的基础之上。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风险刑法理论与其赫以凭籍的作为理论根据的风险社会理论之间难以无缝对接,使风险刑法理论根基不稳。风险刑法理论在对刑法例证的论证中,过于大而化之而没有细致推敲,结果导致大胆假设有余小心求证不足。所有这些,都使得风险刑法理论只能获得一时之观点喧嚣,而难以取得长久之学术积淀。
简介: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关联点不是风险概念,而是安全问题。政治层面与公共政策上对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导致预防成为整个刑法体系的首要目的。刑法体系在目的层面向预防的转变,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的刑法体系。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法益论的流变及困境与刑事责任根据的结构性嬗变上,也体现在教义学中其他理论(包括不法论、罪责论、实质化、因果关系与归责论、故意理论以及被害入学)的调整与重构上。风险刑法本质上是一种预防刑法。刑法的预防走向对传统的自由主义与形式法治国构成重大的威胁。有必要在正视预防的前提之下,从现有的体系中发展出合适的控制标准,包括强化刑法内部的保障机制与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制约作用。
简介:反就业歧视抑或平等雇佣,不仅关涉基本人权的保护,也关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国家积极义务的履行.机会平等是在实质平等不可能情况下必须保有的形式意义上的底限平等.雇佣领域的机会平等是排除不合理区别因素后的“合理区别前提下的平等”,其首要原则是“机会向具备岗位合理底限要求的所有人充分开放”.在此前提下导入企业自由和社会经济进步价值,就形成机会平等前提下的精英主义选择机制.精英主义选择机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建立在“真实职业资格”基础之上,且有赖于条件平等的支撑.条件平等意欲达致的目标是国家通过对竞争条件及其形成因素的积极调整最大限度地使人们能在实际的选择中实现真正的自由选择.
简介:瑞士民法典是20世纪初期瑞士为实现其各州私法上的统一而创制的一部大法典。瑞士私法(民法)统一的第一步是首先实现各地方(各州)私法(民法)的统一,在此基础上实现全国范围内私法(民法)的统一。瑞士民法典的起草、审议和通过较为曲折,其确立的人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及债法的五编制体系,体现了首先重视“人”,然后才注重“物(财产)”的理念;民商合一的体系、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规则”及平易、通俗、简短的语言等,均为该法典的重要特色。瑞士民法典作为一部伟大的法典,系由欧根·胡贝尔起草,此表明重视某个法学家或法学家集体的作用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是必要的。另外.为确保该法典的顺利施行,该法典公布后,瑞士先后于联邦和州法层面创制了若干规定,以对该法典予以补充。
简介:本文从《人民日报》披露的“衡阳贿选事件”相关信息出发,结合湖南人大网、衡阳市人大常委会网等网站所发布的与“衡阳贿选事件”相关的资料,对“衡阳贿选事件”的事实状况进行了全面和系统地深度整理,梳理出一些更为完整的关于“衡阳贿选事件”的重要信息和资料。基于这些深度挖掘的信息和资料,本文详细地论证了《人民日报》对“衡阳贿选事件”定性为“三个挑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以及对党纪国法的挑战)的正当性依据。继而本文又全面和系统地分析了“衡阳贿选事件”发生的可能存在的各种成因,指出了“衡阳贿选事件”可能导致的需要学界和决策层高度关注的“宪法危机”问题。与此同时,本文又从我国现行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出发,对如何在法律上妥善处理“衡阳贿选事件”在对人、对事两个方面都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建议。作者强调,一定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科学严谨地处理“衡阳贿选事件”所引发的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通过对“衡阳贿选事件”的善后处理来将坏事转为成反腐倡廉的动力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重大和复杂的反腐败问题的执政能力。
简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作为战胜国对日本国主权限制的结果,《日本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旧金山和约"签订后,宪法第9条被日本政府解释成为其宗旨并不否定独立国家固有的自卫权。然而这样的解释既偏离了宪法第9条的宗旨,也不能满足日本右翼势力的军事强国的愿望。此后,日本右翼势力曾先后掀起过数次改宪浪潮,意欲废弃宪法第9条。2014年日本内阁会议决定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本文以《日本国宪法》和国际法为视角,就日本政府和修宪阵营歪曲和平宪法的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就限制日本主权的期限和修改、废弃和平宪法的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论证,阐述了修改日本和平宪法不属于日本国排他性的主权事项。
简介:在最高法院统一的审执分立改革理念下。人民法庭的执行权大多被上收到基层法院的执行机构,人民法庭日益成为基层法院机关外的又一个审判庭。忽视人民法庭大多设置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其所面向的广大农村社区仍然处于乡土熟人社会的现实,与人民法庭制度设计的初衷和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存在偏差,也与社会及法律活动的分工和专门化发生冲突。从审判与执行的差异性原理中,虽然可以导出执行程序的独立性和专业化要求,但在人民法庭“弱司法化”的特定语境中,可以有程度不同的多种落实样式。人民法庭呼唤一种外部审执合一、内部审执分立的协调模式,以实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相互监督、制约和相互支持、配合,提升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公信力和群众认同度,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优化。
简介:SIFIs的道德风险、不公平竞争及负外部性等会导致SIFIs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故SIFIs监管制度的核心是平衡SIFIs与非SIFIs、SIFIs与金融消费者、SIFIs与SIFIs管理层、SIFIs与SIFIs股东及债权人、SIFIs母国与东道国等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的法律路径是重新调整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之间的法价值平衡。危机后的SIFIs监管改革就是围绕上述平衡所进行的规则创新。这些创新启示着我国应基于上述平衡借鉴国际经验完善SIFIs监管制度:确定SIFIs认定规则并课之以特殊义务;扩大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并课以SIFIs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以管理层薪酬控制为重点完善SIFIs的公司治理;以金融市场约束机制为重点完善SIFIs风险防范与处置制度;依据合作与对等原则完善SIFIs国际监管协调制度。
简介:国外学者一般是从刑罚存在的“正当性”意义上来理解和认识刑罚的本质,主要有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和并合主义刑罚论三种,但都有其不足之处。以进化论为视角,刑罚存在的正当依据应该是“社会进化的必要性”。国内学者从一般从刑罚的“根本属性”意义上来理解和认识刑罚的本质,即刑罚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学者对此提出了多种观点,但也都有明显不足。以刑罚进化论为视角,刑罚本质从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有效的区别刑罚与非刑罚措施的根本属性,即宏观刑罚的本质,它应该是严厉的国家惩罚性;另一种是区别此刑罚与彼刑罚的根本属性,即微观刑罚的本质,它应该是对受刑人权利的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