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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丧失继承权是因继承人有丧失继承权事由而被取消继承遗产的权利.丧失继承权事由(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法律上的原因,要产生行为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须通过一定方式来实现。这种方式就是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方式,本文拟就我国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方式进行探讨。纵观各国的民事立法,有关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方式分为两类:1、当然丧失继承权。这是指有丧失继承权事由的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自动丧失继承权。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

  • 标签: 违法犯罪行为 利害关系人 情节严重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 继承权
  • 简介:<正>目前,对丧失职业劳动能力可否作为认定重伤的一个标准,法学界意见纷纭,莫衷一是,笔者拟从法医学的角度,对此问题聊表一孔之见。我认为,丧失职业劳动能力应是认定重伤的标准之一。我们知道,劳动是人们生命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人们从事的劳动,从性质上可分为一般劳动和职业劳动,前者指从事日常生活的事务性劳动,如洗衣、做饭等,后者指较长期、固定、专业地为社会服务而取得报酬的特殊劳动,如教师教书,司机开车等。而人体器官机能则是器官在机体中所表现的生理活动和组成整个

  • 标签: 劳动能力 职业劳动 表现形式 丧失 人体器官 动力定型
  • 简介:遗失物须为丧失占有的非无主动产。基于遗失物拾得的立法目的,在遗失物的范畴内排除了无主物,即所有权人主动放弃占有的物。除此之外,遗失物的丧失占有无须考察占有人或者遗失人的主观意思。遗失之丧失占有的判断是管领力的事实判断,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准,而强调客观上控制力是否及于物。此外,拾得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于对物的占有取得,因此遗失物之丧失占有与其说是原权利人的丧失占有,不如说是物上丧失占有。而物上是否存在第三人的占有是判断遗失物是否丧失占有的难点。在私宅中私宅主人基于对房屋的控制力而对物有管领力;但是在具体的公共空间内丢失的物,因为人员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不能基于所有人对空间的管领而认为其对物有实际管领力。换言之,具体公共空间内丢失的物,在被拾得或者被工作人员等取得占有以前亦为遗失物。但是工作人员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而不能取得拾得人的权利。

  • 标签: 遗失物 管领力 具体公共空间 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