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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个结果
  • 简介:作家要形成对生活的意识需要几个基本条件:淡泊功利的感知心理、敏锐丰富的感受力、情感动力、抽象思维能力;而生活也必须适应作家的特点。只有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具备,主观化才能顺利完成。

  • 标签: 主观化 作家心理 生活适应 文学理论 思维能力 情感力
  • 简介:我国学理上缺乏对主观证明责任进行独立、系统的研究,进而产生了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问题。主观证明责任具有特有的法律内涵。主观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包括程序性事实与实体事实两类,其责任分配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诉讼中由当事人交替履行。主观证明责任有促进发现真实、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防止滥用诉权等法律功能,在实践中为合理解释法律规定、提高当事人举证意识与举证能力、促进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起着积极作用。

  • 标签: 证明责任 主观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与转移 法律功能
  • 简介:本文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做好公安工作的积极效应和主观主义对公安工作消极效应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发挥公安干警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公安控制的目的,促进队伍建设。而主观主义则会导致“先入为主”、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等消极效应,因此,在新时期的公安工作中必须尽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位民警的主观能动性,力求减少或克服主观主义的消极影响。

  • 标签: 主观能动性 主观主义 公安工作 积极效应 消极效应
  • 简介:就受贿罪的主观要素进行分析,探讨受贿罪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因素的内容,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纳入主观要素的范畴。并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该类犯罪的隐性超过要素.进而得出在受贿罪的故意中.存在两元主观超过要素的结论,以期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探索。

  • 标签: 受贿罪 主观要素 超过要素
  • 简介:在毒品犯罪中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历来是审判中的难点和重点,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人的心理是可以通过其客观行为来知悉的,同时犯罪心理学更进一步为我们提供了了解行为人心理的方法和途径,许多学者在司法实践中也总结出了一些知悉行为人心理的方法,因此,在无直接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进行主观明知的认定。一般而言,可以从运费、酬劳、运输的方式、交接方式、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人对毒品的知识和经验、是否事先申报和接受检查、地域等几方面来进行推定,但推定时也要充分注意到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生活环境、精神状态等等足以影响行为人进行认识和判断事物的因素,充分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和解释而且量刑时要留有余地。

  • 标签: 运输毒品 主观明知 推定
  • 简介: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潘玉森认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抢劫罪的主观方面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如果某项财物的权属确实不清,双方产生争执,都认为应归本人所有,于是一方用暴力夺取的方法占为己有,一般不宜以抢劫罪论处。这种认识势必使本已纷争不止的财产权属关系徒增紊乱。

  • 标签: 主观方面 抢劫罪 权属关系 刑法理论 非法占有 公安局
  • 简介: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百正当当事人仍然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以,人民法院,对非正当当事人判决的效力如何,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 标签: 民事诉讼 非正当当事人 判决 效力
  • 简介:重视人内心的儒家化法律传统,重教化轻报应德主刑辅的法理念,以及重视国家轻视个人的义务本位的法权观,是形成我国刑法主观主义的法律文化根源。现今刑法学界所说的刑法主观主义,是传统刑法文化与主观主义之合体。刑法主观主义在当下体现为对主观罪过过于依赖、对人身危险性过于关注,以及犯罪特殊形态认定中的主观倾向。刑法主观主义对我国刑事法治具有重大危害,它导致定罪量刑随意出入人罪,使得刑事规则主义的生成颇为困难,并且冲淡了客观行为的定型意义,由此出现了一些影响极坏的冤假错案。要想减少并消除刑法主观主义的危害,必须把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相融合的主观主义逐出刑法领域,取而代之的应是刑法客观主义。

  • 标签: 法文化 刑法主观主义原则 现实体现
  • 简介:故意在犯罪构造体系中地位的变化,与不法论上的主客观之争相关。当故意作为罪责要素时,对应的是客观不法论;当故意成为构成要件要素时,则表征着主观不法论的兴起。客观归责理论的出现,为客观不法论的复兴提供了契机,但它并未触动主观不法论的核心范围。目的主义代表的主观不法论与客观归责理论代表的客观不法论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有必要摆脱概念式思维,从类型思维的角度对刑法中的不法论展开解读。目的主义与客观归责理论各自跟意志归责与规范归责相呼应;故意作为犯属于主观不法的类型,过失犯与不作为犯则应归入客观不法的类型。刑法中不法论的类型化发展,是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体系日益趋向以一般预防为主导的结果。梳理与考察不法论的发展走向,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 标签: 客观不法 主观不法 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客观归责 违法性
  • 简介:刑法主客观主义的标签对立意义仅限于犯罪论中的行为违法性(不正当)本质的对立,二者的争点在于"行为"对于不法判断的意义,表现为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刑法主观主义始终将行为视为与结果分离的"犯意支配下的身体举动",行为只有征表危险性格的证据意义,不法的决定因素是"法益敌视态度",这种在定罪中坚持从主观到客观的"行为人中心主义"成为主观归罪的方法论根源;刑法主观主义者错用了康德、李斯特之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方法,其对主观主义方法论的辩护不成立。刑法主观主义将社会防卫作为刑法的最高价值,无视社会防卫与个人自由之间的价值冲突,滥用了边沁功利主义中的"最大幸福"等原则与信念,误读了密尔危害原则的自由主义内涵,导致定罪论完全成为刑罚目的之附庸,沦为极端的社会防卫论,秉持这样的价值观,主观归罪命运自然在劫难逃。因此,应当彻底驱逐以"目的证明手段合理"为信条的刑法主观主义。

  • 标签: 刑法主观主义 行为人中心 社会防卫 功利主义 目的证明手段
  • 简介:近世以来,民主观念在中国内忧外患的情况下被引进,其后,各路精英们对民主观念的不同理解左右了中国政治的走向。围绕“民主”观念在中国的传播,可梳理出从“民主”到“人民民主”的嬗变过程,及不同民主观念对中国政治的影响,以期对当下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 标签: 民主 人民民主 嬗变
  • 简介:客观归责论的两大核心原理均有缺陷:风险的创设与实现原理不可能在客观要件中展开,因为禁止的风险须以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为判断根据;风险的降低与变形原理以假想的结果为参照,本质是假设因果关系的运用。要合理地确定结果责任,不应遵循客观归责的路径,而应重拾主观归责的思路。据此,必须坚持“规范的主观归责”的方向:通过检验结果与行为人的主观之间是否存在——以禁止风险为纽带的规范关联,判断结果能否归责干行为人的主观

  • 标签: 客观归责 主观归责 结果归责 禁止的风险
  • 简介:立法评价方法是创立良善法律之科学工具,关注的是立法者内在的科学立法思维。立法评价的对象是法律规范所依据的价值关系。立法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规范价值关系的范围确定,价值关系信息的全面总结与要素提炼,价值关系信息的类型描述,不同价值关系之间的比较和选择。经过立法评价而选择的"行为事实"、"社会需求"类型将会成为法律规范的初步内容,而立法评价所得到的价值判断也会成为该法律的规范目的之基础。整体上看,立法评价方法的操作过程,呈现出一种"立法评价之循环"特性,包括评价环节之反复与评价过程之循环两个方面。

  • 标签: 立法方法 立法评价 价值关系 规范目的 立法评价之循环
  • 简介:警察体能是指警察在先天具有的遗传素质与后天经过训练形成的身体有形能力和无形能力共同构成一个多层次的相对独立而有机的内稳态自组织系统结构。它是由身体形态结构、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智力、心理、适应能力、健康状况等部分组成的复杂而有机的内稳态自组织系统结构。应建立我国警察体能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而对体能各级指标体系进行分析,以期对警察体能评价体系有新的认识。

  • 标签: 警察体能 评价体系 警察训练
  • 简介:在风险社会的时代,民众规避风险的意愿影响和引导着刑法规范的立法活动,危险驾驶罪的制定就是其表现之一。危险驾驶罪虽然存在一些积极意义,但在规范层面和司法层面还存在一些没有理清的问题。在规范层面,应当明确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情况的适用规则,在司法层面应当统一司法使用标准以解决现存的困境。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罪刑评价 司法适用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理论一直以来以中立证人观规定、理解证人,也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作为判断证人证词证明力的重要方法。其实证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方式上与案件或当事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中立的证人不仅是一种乌托邦的设想,同时与现代诉讼制度改革是异质的。为此,应在反思传统中立证人观的基础上,确立与之适应的证人评价法,这就是矛盾评价法。

  • 标签: 证人评价 中立证人 矛盾评价
  • 简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是对普通审判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刑事案件得以快速处理的审判程序。我国也在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新增了简易程序,但是由于程序设计及运作环境等方面的原因,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很低,并未达到立法者预期的目的,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对影响程序设计和运作的社会背景、司法环境等相关因素进行客观、系统的评判和分析,使我们在对国外简易程序的比较研究中思考得更为全面和深入,从而避免在程序借鉴和移植中南橘北枳。

  • 标签: 刑事诉讼 简易程序 中国 司法环境 中外比较 正当性评价
  • 简介:略论立宪主义社会效果的评价韩大元立宪主义就其本质价值而言是一种具有实践功能的、处于现实运动的形态。立宪主义在现实运动中总是寻找能够表现其价值的客观化的形态。因此,立宪主义在社会效果的评价应立足于实践性与现实性,从动态过程中认识立宪主义在社会发展中起到...

  • 标签: 立宪主义 评价标准 社会效果 客观性 客观事实 评价活动
  • 简介:我国现行法将法律行为不发生完全效力的情况三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这个体系的问题在于三分法并不全面,内部的区分标准不一致,无效和可撤销时有界限不清、后果不确定的情况。这些问题来自于三分法的历史形成过程。借助历史经验,解决方案是区分法律行为的利益设立和利益实现两个阶段的法律评价,前者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后者决定法律行为是否具体生效。有效和生效区分符合法律行为的私人自治性质和效力乃是法律评价这两个特点。基于该前提,一方面应简化无效和可撤销概念,使其成为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评价后果;另一方面,应该完善不生效力各个类型的研究,以处理无效、被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

  • 标签: 法律行为 无效 可撤销 效力未定 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