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中国封建法典历来是诸法合体,没有刑法、民法和商法的区别。鸦片战争以后,中外贸易日渐发展,与此同时,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也有了一定的发展。1903年,清朝统治者认识到“能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遂增设商部,派载振、伍廷芳、袁世凯等参照西方各国商法编订商律。因商律立法技术复杂、内容广泛,一时难以完成。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于1904年1月24日公布《公司律》详细规定了贸易公司的组织形式、创办方法和经营管理寺事宜;并在卷首冠以《商人通例》九条,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商人的身分及经商权利、义务等。于1906年4月公布《破产
简介:日前,笔者拜读了郝铁川教授在《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上刊登的《论现代法本质的另一面》(以下简称《本质》)一文,读后有不同感想,特就该文的观点提出商榷。 《本质》一文引用了下列事实来论证法律的制定和运行都只能体现少数人的意志:1立法者与选民的意志常常发生脱节,表现为:(1)选民不知情,无法监督议员;(2)议员往往变成利益集团的代表;在我国,由于兼职代表制、间接选举制和选举权的不平等规定,使得立法者未能反映民意。2议会的立法权由专门委员会、议长把持,受议会党团的影响。3行政立法使立法权转移到行政首长手中,专家集团是真正的立法者。4法律运行中,法律就是法官意志的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