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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举措。通过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社会管理的多元化体系,由内而外为"和谐稳定,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方式和基本任务。

  • 标签: 检察 社会管理 创新 工作机制 和谐
  • 简介: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较为普遍.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者自我归罪的表现,同时又能生成新证据,因而具有法律意义.翻供虽然具有降低诉讼效率的负面效应,但翻供的人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在我国,翻供的产生具有深层的制度原因,因此解决翻供问题必须通过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即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转换侦查思维方式、扩大辩护律师的诉讼参与、防止刑讯逼供等等,从而确保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基础上切实减少翻供发生.

  • 标签: 翻供 辨析 人权 保障 人权保障 翻供
  • 简介: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将陪审员职能限缩在事实认定上,由此引出了陪审员的事实认定能力问题。分析陪审员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应聚焦两类特征:一类是陪审员的个体身份特征,如不受科层权力管制、缺乏法教义学训练、秉持常识正义观、怀有对当事人的共情式关怀等;另一类是陪审员裁决的结构特征,如团体评议结构、二元式法庭结构、实际上的裁决终局等。这两方面的特征对于司法事实问题的解决有重要影响。评价司法事实认定之优劣,除了准确之外,还有裁决的可接受、事实推论的正当等维度。需要在这些维度上分别论证陪审员裁决的价值。中国现行改革方案和立法草案,选取了传统陪审制的某些要素性特征而舍弃了其他一些特征。该设计方案能否最大化地发挥陪审员的事实认定优势,取决于这些要素性特征与事实认定各评价维度之间的功能关联。

  • 标签: 陪审员 事实认定 准确性 可接受性 正当性
  • 简介:<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整顿社会治安的总方针,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当前在全党、全社会全面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形势下,深入探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渠道和基本方式,对于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整体工程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明确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渠道和方式,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

  • 标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 综合治理工作 社会治安问题 基本方式 维护社会稳定
  • 简介:基于犯罪预防需要,有必要在刑事领域就与对于网络服务提供侵权法律关系相似的不作为犯罪要素进行研究。网络技术措施是网络时代维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网络服务提供维护网络秩序的核心义务,应当在明晰相关技术环节的基础上提出网络服务提供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司法判断规则。必须积极探索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合理限制途径,在合理打击网络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实体权利之间,寻求刑法制裁合理扩张与限制的平衡。

  • 标签: 网络服务 不作为犯罪 犯罪要素 义务来源 技术措施
  • 简介:可罚的违法是日本刑法学者为了在司法中将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而实质违法程度轻微的行为非罪化提出的概念。可罚的违法,即值得动用刑罚处罚的违法。如果危害行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即便符合构成要件的形式特征也不构成犯罪。可罚的违法概念的理论基础是刑法谦抑和违法相对。我国刑法应当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以便在司法中将轻微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在司法中,决定一个符合构成要件形式特征的危害行为最终是否需要动用刑罚处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 标签: 可罚的违法性 违法的相对性 犯罪论地位 判断标准
  • 简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将罪与非罪界定一般标准的犯罪构成从目前平面型、闭合式结构转化为层层推进构造的做法是可取的,但在具体架构上将违法评价和有责评价各自作为独立的一层又过于激进,不太容易被接受。恰当的做法是对犯罪构成四方面要件的有机结合这一通说观点予以肯定,同时对其进行新的解读。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肯定其是符合四个方面要件的前提下,再进入四要件结合是否具有“有机”的判断阶层。期待可能和社会的相当就是“有机”判断的具体标准,不具有期待可能和具有社会的相当就否定了四方面要件结合的“有机”,进而否定了犯罪;如果具有期待可能且不具有社会的相当,当然可以肯定“有机”的存在,进而肯定犯罪的成立。那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是四个要件结合的行为,但是经过“有机阶层”的判断,因为其是社会相当的行为,不具有“有机”,因而它不符合犯罪构成,进而阻却犯罪。

  • 标签: 犯罪构成 有机性 期待可能性 社会的相当性 排除犯罪性事由
  • 简介:司法公平正义的维护不仅需要落实不枉不纵的刑事政策,更需要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纠正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制定并落实防范冤假错案的体制机制。考察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可以发现,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原因,更有证据审查模式不健全的弊病。实践证明,以口供为中心的主观证据审查模式无法有效审查核实案件事实,而以客观证据为主的客观证据审查模式可以有效地防止并纠正冤假错案,因此应转变证据审查模式,加强客观证据的收集,落实完善客观证据审查模式。

  • 标签: 口供 客观性证据 转型
  • 简介:<正>制定反贪污贿赂法,是廉政建设法制化的一项重大决策。作为一部系统完备的反贪污贿赂专门法律,必然涉及惩戒妨害司法行为的问题。本文从强化惩戒妨害司法行为措施的必要,完善惩戒妨害司法行为法律规范的设想等方面,略抒管见。一、反贪污贿赂实践需要完善和强化惩戒妨害司法行为的措施首先,从反贪污贿赂斗争中妨害司法行为的严重看,必须进一步强化惩

  • 标签: 司法行为 反贪污贿赂法 妨害行为 贪污贿赂案件 司法机关 重大决策
  • 简介:在对刑法公共安全的理解上,以往的多种见解都遵循着一个前提判断: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有一个统一的内涵。正是因为这一前提判断的偏差,导致了以往的多种观点都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在对“公共”的理解上,无论是主张其为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人、不特定人抑或是不特定或多数人,都难以自圆其说;在对“安全”的理解上,无论是主张所有的重大公私财产都属于公共安全,还是认为只有重大的公众财产才属于公共安全,抑或将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纳入安全的范畴,都会捉襟见肘。由于兼顾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的立法理念和类型建构的立法技术在刑法分则第二章中的适用,刑法中的公共安全具有多元的规范内涵。

  • 标签: 公共安全 不特定多数 法益侵害 规范违反 类型建构
  • 简介:被告供述在刑事法上对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至关重要,过分看重其功能则可能导致虚假供述的产生,而虚假供述正是造成刑事错案的一大诱因。从虚假供述的生成机制来看,影响虚假供述的关键因素在于供述的任意,不具有任意的供述直接影响其信用。现行刑事法在确保被告供述任意方面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但是这些规定之间不仅存在着冲突关系,而且在刑事司法实务上的运作也不甚理想。因此应从确保被告供述任意入手对我国刑事法进行再审视,在被告供述的取证上实现全程可视化、透明化,在被告供述的评价上严格排除非任意供述,并使坦白从宽条款的运用相对化。

  • 标签: 被告供述 供述任意性 刑事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
  • 简介:2002年7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新法典)取代了在俄罗斯实施长达四十年之久的《苏俄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苏俄法典),成为继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后又一刑事诉讼立法的重大变革,因而备受世人瞩目。随着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刑事证据制度也发生较大的变化,其中证据可采规则已成为当前刑事诉讼中的焦点问题,在俄罗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 标签: 刑事证据制度 俄罗斯联邦 可采性规则 刑事诉讼 诉讼立法 焦点问题
  • 简介:侦查讯问在侦查活动中具有特殊的功效。基于权力立场设立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制度却在侦查实践中一直失败,而从权利的立场构建的遏制侦查讯问权滥用制度也在实践中总是失灵。在追问侦查讯问正当过程中发现,只有分解侦查讯问权形成“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机制以及借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对权力”的抑制机制,才能使侦查讯问权得以正当地运行。

  • 标签: 侦查讯问 正当性 制约机制
  • 简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的若干情形,对于司法人员正确把握逮捕必要性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围于司法规范内容的有限性与案件事实无限性之间的张力,办案人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形成了自身的“司法经验”。通过对某基层检察院的100个审查逮捕意见书进行归纳,发现这些“司法经验”存在五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为此,建立社会危险评估机制,将社会危险的各种规范予以量化,按照一定的规则,评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的大小,实现评估因素、评估程序的标准化和客观化,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标签: 社会危险性 司法经验 理论基础 评估机制
  • 简介:辨认结论与一般的言词证据可能由同一个人作出,但辨认与提供证言却存在着不同的心理基础,辨认主要建立在“再认”之上,而提供言词则主要建立在“再现”之上。合理的辨认有较高的可信度,但是辨认过程的许多因素都会影响辨认的真实。遵循合法的程序,遵守符合心理规律的辨认规则是获得正确辨认的程序保障;把握辨认的心理机制,审查辨认过程的影响因素,可以评价辨认证据的真实程度。

  • 标签: 辨认程序 辨认结论 审查工作 言词证据 刑事诉讼 证据收集方式
  • 简介:关于洗钱罪侵害的客体到底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是正常的司法活动在我国长期争论不休。侵害金融管理秩序说背后反映的是刑法对国家金融安全法益保护的利益诉求,但其错误之处在于未区分社会整体洗钱行为与个体冼钱行为危害之间的区别,将整体的危害作为个体洗钱行为的入罪理由,导致刑法评价对象的错误。就侵害法益的评价标准而言,两种争论反映的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之间的争议,但由于个体洗钱行为对金融安全危害的轻微和不确定性,即使从行为无价值的视角也无法得出个体洗钱行为对金融安全的危害值得刑法介入的合理结论,洗钱犯罪侵害并值得刑法予以保护的法益只能是国家司法权。

  • 标签: 洗钱 法益 客体 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