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业务开展如同开车踩油门,不踩油门,车速提不起来,同理企业也不会发展壮大:合规性审查就如同开车踩刹车,在急转弯、超速行驶或出现意外事件等情况时,不踩刹车,就会出交通事故,甚至丧失生命,同理企业就会遭受巨额损失
简介: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然而,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却将此项权利予以删除,并将“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并人到修订草案的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之中,其理由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建议借鉴日本、德国等著作权法的规定,将修改权纳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此,将长期争论的修改权存废问题正式提升到了立法的层面。
简介:基于企业的内务部环境,法务管理的重要性,无需赘述。法务管理信息化的价值也无须多言。在众多企业法务管理信息化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由于法务部的管理人员缺少信息化项目的管理经验,很容易掉入“陷阱”,无法自拔。
简介:“三振出局(ThreeStrikes)”又称“逐级响应(GraduatedResponse)”,本质上属于应对网络环境中作品非法分享行为的版权保护机制。这一版权保护机制的运行分为三步:第一步,如果网络用户非法分享作品,网络服务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ISP)会向该用户发出通知,对该用户进行警告;第二步,如果该用户在接到通知后再次实施非法分享行为,网络服务商会再次发出通知;第三步,如果网络用户在接到第二次通知后仍然不停止非法分享行为,那么网络服务商就有可能切断该用户的网络服务。
简介:通过比较中国版权制度与德国、日本版权制度,结合“钱钟书书信拍卖案”探讨我国《著作权法》18条规定之理解。并提出:《著作权法》18条是一条设定“抗辩权”的条款,而并不是一条规定“发表权”归属的条款的观点。
“三局模式”的新征程
论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
三大陷阱困扰法务管理信息化
“三振出局”版权保护机制设计研究
失落的展览权——从“钱钟书书信拍卖案”谈起,兼论《著作权法》第十八条之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