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行为执行可以分为可替代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52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此类为可替代行为,可由法院或他人代履行,甚至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选,被执行人承担费用。不可替代行为则如腾退房屋、赔礼道歉、探望权行使、排除妨害等,该类行为与被执行人的人身依附紧密相关,以该类行为为执行标的的案件自动履行率低、时间跨度长,是一个执行难点,需要研究化解。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每年向本级政府提出关于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并代政府向本级人大提出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是一项法定的工作,是国家审计机关的永恒主题。本文作者经过多年审计实践,对开展预算执行审计的作用、当前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建立预算执行审计监督体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深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