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其有关主管机关、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第五十四条又规定:“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委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由此可见,审计建议(审计建议书)是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手段之一,但实践中人们对这种手段的认识仍显不足,现就审计建议(审计建议书)的特点、使用范围和作用谈点粗浅看法。
简介:<正>实质重于形式(SubstanceOverForm)原则,最早出现于1970年10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第2号说明书《构成企业财务报表之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的第25段中,并把这条原则作为财务会计的13个基本特征之一。何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9年发表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一文的观点,即:“如果资料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通俗地说,那就是:当经济业务的实质与其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上应依据其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我国目前颁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集中外会计研究成果之精华,把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为12条,定名为“一般原则”,结合《准则》的结构和内容,我们可清楚地知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没有纳入“一般原则”中,但是在《准则》的具体条文中却体现了它的精神。本文仅就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作些探讨。一、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这是《准则》第22条对企业资产所下的定义。这条定义正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体现。法律上的所有权是从形式上判断一项资产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