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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前,中国实现以“国家信誉”为担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市场约束造成挤出和替代效应。在国有银行股权过度集中且国家对国有银行特殊支持背景下,公众对银行选择形成了“规模偏好”,致使存款资金价格和可获得性信号指引从“风险导向”扭曲为“规模导向”,削弱了市场监控和市场影响有效性,进而导致市场约束异化。本文对存款保险对于市场约束影响因素和机理进行学理剖析,设计优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及其相关配套机制,以促进显性存款保险与市场约束激励兼容。

  • 标签: 存款保险 市场约束 激励兼容
  • 简介:在签发保险单之前保险事故责任是否应当赔付问题,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缔约赔付责任,它具备三个条件:前提条件在于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签发前合同订立过程当中;直接条件在于保险人因过错而未能及时签发保险单;关键条件在于被保险人在正常条件下能够为保险人所承保。结合国外做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了我国确定人身保险合同缔约赔付责任两大原则。

  • 标签: 中国 保险纠纷案 《保险法》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赔付责任
  • 简介:随着经济发展,思想多元化,现实生活中家庭关系有越来越复杂趋势。表现在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父母子女关系时,就值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研究的话题。笔者2001年时曾就实际工作中遇到保险合同中父母子女关系问题撰文探讨过(详见《中国保险报》2001.1.10第二版),现就笔者在工作中又遇到类似案例再作分析探讨。

  • 标签: 保险合同 父母子女关系 理赔范围 法律关系 监护权
  • 简介:最近有关报纸刊登“无效寿险合同应如何处理”和“保险条款与保险法有分歧时以谁为准”二个问题,确实这在寿险从业人员中存在着不同看法,笔者认为有必要应予重视,因这是实际工作中较普遍现象。一、在无效寿险合同应如何处理之前时,首先要弄清什么是无效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造成无效保险合同主要原因有:主体不合格;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

  • 标签: 寿险合同 保险法 无效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 保险条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 简介: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由于缺乏规范统一行业标准,在解决大量涌现保险合同纠纷时,还没有系统完善处理机制。特别是人身险低保额合同纠纷发生率高,处理不善不仅损害保险业信誉和形象,还会阻碍保险业发展。借鉴国外成熟经验,从建立人身险低保额纠纷裁决机制入手是从制度上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有效途径。

  • 标签: 保险合同纠纷 裁决 保险业 初级阶段 行业标准 处理机制
  • 简介:这是一起人寿保险纠纷案件。保险责任含死亡保险,但无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人未在续期保费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致使保单失效。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但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上,均未明确采用死亡保险合同无被保险人签名为无效合同法律规定,依据是投保单无投保人签名,而此案事实上投保人已确认投保单有效,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欠妥当,可见,一、二审法院法官们对保险理解还有一定差距。

  • 标签: 中国 保险纠纷案 《保险法》 人寿保险 被保险人签名 死亡保险合同
  • 简介:一、《合同法》与《保险法》之间关系保险法为商法重要组成部分,这已是学理界不争事实。但关于商法之归属,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中争议颇大,英美法系将民商合一,而大陆法系则一般将民法与商法分开。从法律文化传统而言,中国更接近于成文法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将商法与民法作为并列独立两部门法。在我国,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目前,没有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那样统一商法典,却有着商法典实质性系列法律,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在我国,很多学者在认同商法存在之时,却反对民法商法为两个独立部门,认为民法与商法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因此商法与民法在法律适用上,应体现如下原则:其一:

  • 标签: 中国 合同法 保险法 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
  • 简介: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代理合同存续期间,发生意外车祸死亡,代理人家属认为,保险代理人就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保险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一样,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代理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并给付丧葬费,子女抚恤金等费用,一审法院支持代理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说明保险代理关系不属劳动合同关系,代理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保险公司只能按《保险法》支付保险代理人手续费,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 标签: 保险代理 劳动合同 法律关系
  • 简介:人身保险合同代签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另一种是业务员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对别人代其签名行为不予认可,则合同效力不能存续。如按无效合同处理,则在法理和事实上都存在不合理之处。《保险法》第55条应从立法本意上去理解,投保人和保险人对合同效力所提出异议均不能成立。业务员代客户签名,将严重危及到保险人对抗辩权行使。对于代签名现象,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规范业务员展业行为;另一方面应完善《保险法》相关内容,健全法律规范,以保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 标签: 人身保险合同 合同法 保险法 代签名问题 无效合同 抗辩权
  • 简介:一、我国立法上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方式与时间规定提法不一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方式问题,是保险立法中必须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因为解决保险纠纷首先必须判定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但在我国保险立法过程中,对于上述问题规定却有各种不同提法,彼此抵

  • 标签: 保险合同 合同的成立 保险公司 保险人 成立时间 保险立法
  • 简介:本案是一起疑难病拒付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人对造成无效合同负有过错,应赔偿被保险人3万元,返还所交纳保险费,并承担诉讼费。保险人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从本案看出,《保险法》虽然经过修改,但仍没有出台相应实施细则,许多条款规定仍比较原则,使得不少索赔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形成拿不准状况。特别是有些保险特有的规律和国际惯例没有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很容易形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结果,这对新兴保险业不能不说是个缺憾。

  • 标签: 中国 保险纠纷案 《保险法》 无效合同 民事过错责任 养老保险
  • 简介:目前,因寿险合同中缺少现金价值表而引起退保时发生纠纷相当频繁,本文介绍了一实际案例,提出与法院对该案判决不同处理意见,保单现金价值是一个很专业保险术语,投保人往往望文生义而发生误解,如此重要一个概念,却常常在保险合同中没有解释,也没有现金价值表,这是发生纠纷主要原因。我国《保险法》对此方面的规定也有缺陷。建议在修改《保险法》时,应将保单现金价值表列为保险合同必要事项,并且规定对此概念解释为保险人应尽告知义务。

  • 标签: 中国 保险纠纷案 《保险法》 寿险合同 现金价值 告知义务
  • 简介:鉴于合同解除权特殊属性,海上保险人法定解除事由应只限于《海商法》规定,包括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和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两种情形;由于《海商法》在借鉴英国法有关告知义务和保证制度规定时未能协调好英国制度与国内立法原则关系,其有关上述两种解除事由规定仍存在与法定解除权性质相悖内容,应当予以修正。

  • 标签: 解除事由 告知义务 法定解除权
  • 简介:保险合同解释是指法院或仲裁机关根据法定原则,对保险合同有关条款内容和正确含义作出阐释和说明。保险合同作为合同一种,对其解释首先应依照合同解释基本原则进行,这些基本原则包括整体解释、合同目的解释、公平解释和合法等,但因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其主要条款系由保险人拟订,同时,保险合同涉及到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其内容较为复杂,因此,保险合同解释除应执行合同解释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循其自身特有的一些原则,英国法院审理几个典型判例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比较清晰直观认识。

  • 标签: 合同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 疑义利益 被保险人 预防措施 基本原则
  • 简介:海上救助属于海事范畴,是指在海上航行船舶遭遇到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自身力量又无法排除危险时,需要借助外界力量来进行援救一种行为。前来援救外界力量可以应遇难船舶请求而来,也可以自愿赶来;可以是专业救助机构派出船舶,也可以是过往其他船舶。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为了明确彼此在救助中权利和义务,以使救助工作顺利进行,一般在救助开始以前需要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签订救助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是双务合同。它订立是以诺言交换诺言,即救助人以承担对遇难船舶采取救助行为义务来换取被救助人承担在救助行为结束后支付救助报酬义务。

  • 标签: 海上救助合同 救助人 标准格式 劳合社 救助报酬 遇难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