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案情简介】2014年11月27日,刘某到人社部门投诉某山东分公司,请求事项为:责令被投诉人为其足额缴纳2002年5月至201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
简介:各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为了保障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