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针对目前中国农业发展方式转变问题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在充分借鉴农业发展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剖析。研究认为,农户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生产,特别是种植业生产的主要经营形式,必须在政策上对工商资本大规模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予以一定的限制;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农业在总体上无法实现户均数百亩或数千亩的大规模经营,对通过土地流转获取经营土地的经营者必须有一定规模限制,或者削减对过大规模经营者的扶持力度;农户兼业是世界各国农业经营的普遍状态,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必须完善对兼业农户的支持服务政策,以稳定农户农业收入;必须健全和强化以农业生产者为对象的农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户在纵向产业链中的风险规避和谈判能力,使产业链利益分配更为公平。
简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地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合理配置农地生产要素投入,充分发挥农地经营造度规模化的经济效应是当前长沙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的微观层面货币价值目标和宏观层面实物产量目标出发,以长沙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地规模化经营投入产出调查数据资料为研究样本,农地经营调查范围主要是种植业,运用非参数的数据包络分析(DEA)线性规划方法,研究样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农地的相对效率,确定最佳适度规模,找出相对效率最高的规模水平,对长沙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出建议,以提高长沙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地经营效率、稳定农作物产量、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
简介:非法集资行为的滥觞与蔓延,关键在于国家一味地否定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地位,采用禁止、限制、打击等命令控制型法律对民间集资行为进行规制,并坚持以"刑事打击"为倚重。非法集资行为认定存在逻辑缺失,集资行为的"直接性"与"间接性"存在混淆;集资行为的"使用目的"和"非法占有目的"难以有效区分。从法律层面确定并保证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参与到金融行业中来;实现由简单粗暴的行政取缔向规范性行政规制转换,形成"疏堵并举"并以"刑事打击"为辅助的监管格局。结合非法集资的证券化发展趋势,确立差异化的非法集资行为认定标准,继而对样式各异、品种繁多非法集资工具或非法集资行为形成有效规制。